陈***
2017-11-23 17:47:02
企业跟政府谈不妥当然不是为了当“钉子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还得从头说起,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得到这样的“优待”呢?
一种是国企。国企是国家掌控的企业,说是和政府是“自己人”一点都不为过,因为国企一般规模大,涉及关键行业以及附带的大量就业人口等问题,一般地方政府不会因为拆迁行为去导致一家国企倒闭,所以往往会开出优惠的搬迁补偿价格。
第二种...[展开]
企业跟政府谈不妥当然不是为了当“钉子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还得从头说起,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得到这样的“优待”呢?
一种是国企。国企是国家掌控的企业,说是和政府是“自己人”一点都不为过,因为国企一般规模大,涉及关键行业以及附带的大量就业人口等问题,一般地方政府不会因为拆迁行为去导致一家国企倒闭,所以往往会开出优惠的搬迁补偿价格。
第二种是地方“招牌”企业,支柱企业。这类企业是地方形象的代言人,为地方经济、就业、税收等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政府在拆迁时也会尽量给予合理的价格以保障企业能够择址重新经营。
第三种是高新企业。高新企业大都具有高产值、高科技含量、高税收和高就业的特点,是目前国家政策引导支持发展的企业,而且大部分同时是上面说的地方“招牌”企业,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政绩之一,对于本地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地方政府对于这些企业更希望的是在本地择址重建,因此愿意给予足够高的拆迁补偿以保障企业平稳搬迁,但是即使是这样,还是无法与企业达成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呢?吴少博律师指出,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企业的实际搬迁损失远远高于补偿数额。这里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点。
一是在企业的附加值、知识产权等特殊性方面。由于这类企业很多都具有各自特殊的价值附加值,比如我们在长春代理的一个案子,该企业的部分生产设备是无法通过购买得到的,而是自己购买零部件用自己独特的技术制作组装起来的,然而政府只是将其当作一般的机器设备估值补偿,其价格与重新购置制作这套设备差价达到上千万。
二是企业损失评估方面。对于企业损失的评估,存在多种方法,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土地房屋价值差异是巨大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损失。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往往是采取最简单估值最低的成本法来评估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大都缺乏主见而听从政府的意见来评估,甚至有些二三线城市征收拆迁中所聘用的评估机构根本不会用假设开发法、重置成本法来评估企业的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