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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应开具什么发?

融资租赁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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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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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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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租赁设备,固定资产类,租赁期较长及结束后这设备就归企业所有。    ###就是你需要一台机器。看别人家有。但却没钱买。然后跟别人说,我租你这台机器,等到租期满了我再花点钱把这台机器买下来。
  这就是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定义与分类  1。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商(制造商)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根据会计准则分类:  融资租赁:五条标准,符合一条就是融资租赁——租赁到期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期限大于设备折旧年限75%;租金支付额的现值大于购置成本90%;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承租人的专用设备。
    经营租赁:“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3。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区别:  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经营租赁: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支。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长期应付租金,租金可以税前列支。  基本功能  增加融资渠道  全新的融资理念,打破传统融资局限性。    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特点,可以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改善财务流动性指标。
        稳定收益指标,均衡税负  根据经济发展周期,灵活安排盈利水平,均衡税负。    避免技术贬值  充分享受科技进步、生产力提高所带来的益处,避免技术贬值。###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
    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
  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  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经营性租赁业务。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向金融机构借款。 外汇借款。 同业拆借业务。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和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租赁公司面向大众,服务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含私营、民营、国营等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的服务运营商、生产加工商、设备制造商及高科技中小企业。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
  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
    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
  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
  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
    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
  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
  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
  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
    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  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
  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  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
    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总资产已过人民币159亿元的规模,租赁资产占总资产80%以上,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30。
    07%。   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
  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
    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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