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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何种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何种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全部

  广东国税12366中山市呼叫中心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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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 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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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
  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  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文件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填写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才能够认证通过,如果没有跨月,可以作废该发票,跨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开重新开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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