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对于以前购买了单位房改房的在职职工来讲是非常的不公平的,简直是变相剥削。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动态的,而当时购房是只能一次性的提取当时的帐户余额,而后的就不能再提取了,但每月个人及单位都要按一定的比例被强制性的存入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等再买房或其它规定可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时才可再提取,试问有多少凭工资收入生活的人有能力在房价畸高的情况下买房?或有房住的人又无须一定再买房,在此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帐户里的钱就不能提取了,在CPI高涨的今天、明天、后天……,这部分钱可是要毫不留情的要贬值的,这可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啊!每一分钱都渗着血汗啊!难道我们的父母官就这样忍心让老百姓的血汗钱白白浪费?难道这就是为人民谋利的举措?这样才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的?急盼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能体察民情,改善民生,不要再这样糟蹋老百姓的血汗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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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从1991年试点到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历了17年发展,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对《条例...全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从1991年试点到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历了17年发展,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对《条例》作了修订。 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工资性、强制性、社会性。工资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所有权属于职工。
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以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为依据产生的,职工和单位必须履行缴存义务。社会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来源于社会,来源于职工,是一项稳定的住房资金,积少成多,互帮互助,体现出互助和保障的社会性能。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加强对个人住房消费的引导,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加以适当限制。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收起
可以买啊 你那套房在哪 我们家想买房 你那房在哪???
目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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