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我于2005年3月到江苏省工作,工作半年后,各个方面觉得都很稳定,于是想定居于这里,在2005年10月份我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与卖房人刘某达成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总价为26万元人民币,2005年11月末,中介公司将一些过户手续基本办妥,我和家人搬了进去,由于我是向银行贷款买房,所以在搬进去时只付给刘某十万元人民币,剩下金额待中介公司将贷款手续办理好后付齐。
就在我即将将十六万元贷款付给刘某时,在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我的房产档案中发现,此房屋原产权人并不是卖房子的人刘某,而是刘某所在的单位(**(中国)有限公司住房委员会)的产权,并且整个档案内全部协议、买卖合同全部是我和此公司来完成的房屋买卖交易,而合同上的交易额只有77029。
8元人民币,更荒唐的是该公司董事会竟然已于2005年4月20日,也就是早在我决定买房并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的半年前就已决议将此房子卖给我。
据我后来了解,原来此房子是此公司做为福利分给本公司的员工的,而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免税,也就是说如果要出售此房,此公司在合法的程序下应该先过户给刘某,然后由刘某以个人名义再卖给我,而完成这一过程需要补交近四万元的税款,这时我才明白,刘某为了尽快出售此房,为了逃避房屋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完成了此房屋的整个交易过程。
后来我到税务机关、房产交易中心、法律事务所咨询过此事,他们都告诉我,既然此房屋产权是刘某所在公司的,而且整个交易过程是由我和该公司完成的,刘某并未参与其中,那么法律上只承认我与其公司的这份交易合同,我与刘某于十月份在中介签定的那份合同并无法律效力,我只要付给其公司77029。
8元钱就可以,没有必要付钱给刘某,应向刘忠讨回已付的10万元。也许这个答复对于我这个为买房而负债累累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而我并不想钻这个空子,我并不在乎原房屋产权人是谁,我只想买到安逸舒适的房子,而且整个房子的交易过程是顺利,合法的,不存在一丝的逃税,避税问题。
于是我曾与刘某在中介公司协调过这件事,要求刘某将我手中的77029。8元人民币的发票补齐为26万,并要求刘某让其所在公司做出保证:在我付齐刘某26万房款后,其所在公司不得拿着我与牧田公司签定的那份合同再来向我索要77029。8元人民币。 但刘某不但不给我开据足额的发票,而且多次托关系找到我所在的公司领导,说我耍赖不给钱,损坏我的名声,并不止一次扬言说,他在法院有熟人,在这个地方他的关系硬,上了法庭我肯定会输。
果然,在2006年元旦我移交到中介的那16万元房屋贷款被法院冻结了,并且在元月中旬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刘某以我拒付房款为由将我告上了法庭,为了讨回我合法的利益,我花4000元请了一名律师,法院也已于今年2月13日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当庭法官果然偏袒刘某,态度非常差,并不给我和我的律师说话的时间,我们的辩论也多次被法官无理打断,并且刘某提供的伪证法官也不予指认,更可气的是,在休庭后,法官竟然用语言来恐吓我,说我在逃税。
目前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虽然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面对这种情况,面对法官的态度和解决方式,我和我的律师都很无耐。做为一名消费者和一名普通打工人员,真没想到诚心诚意的买房,如今竟会成为被告,而且还得不到法院的澄清,为了打这场官司还要四处借钱,为此,我整天无心工作,精神压力极大,对下一次的开庭也很茫然,所以我想寻求大家能给我一些帮助和正确的指导,以尽快解决这件事情。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调控房价,也出台了一系列房屋买卖的税费管理办法,但卖房人刘某还是想尽办法来逃避国家的税收,其公司也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协助其完成了此次房屋买卖,给我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同时,据我了解,刘某所在公司不止一次使用同样的方法进行此类房屋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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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同情你的处境,同时也很气愤刘某逃税及当地法院的黑暗,作为一名律师,我要站在公正的角度来向你解释这件事,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你们私下里签署了几份合同,但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就只有你在房产交易中心的那一份,也就是说你只能凭着这份合同才可以办理所有的过户手续.如果正如你所说,那份合同是你与其公司签的,你文中的刘某并未参与其中,那么刘某根本毫无起诉你的资格,...全部
我很同情你的处境,同时也很气愤刘某逃税及当地法院的黑暗,作为一名律师,我要站在公正的角度来向你解释这件事,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你们私下里签署了几份合同,但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就只有你在房产交易中心的那一份,也就是说你只能凭着这份合同才可以办理所有的过户手续.如果正如你所说,那份合同是你与其公司签的,你文中的刘某并未参与其中,那么刘某根本毫无起诉你的资格,因为这并不是他的产权,法院应立即驳回上诉才对,根本就没有开庭申理的必要,否则这么多中国人,都拿着别人的房子以自己的名义到中介去申请卖房,这样一来中国的房地产业岂不是要乱套了。
而我真不知道法院是以什么名义来进行第一次的开堂,而从你描述的在庭上受到的遭遇,不难看出法院只是想吓吓你,让你产生一些抵触的心理,如果要进行最后的判决的话,即使法官收了刘某再多的好处,他想所的每个字都会要经过深思熟虑的。
我挺佩服你这种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的正义感,也挺佩服你这种用法律武器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权的行为,对于此事我要给你几点忠告;首先,不要害怕,尽管你是被告,但法律永远会站在公平的角度上的。 其次,要有信心,对于这样的事哪个法官及法院都不会轻易进行裁决的,因为这确实是个比较棘手的房产纠纷,估计法院最终会选择调解的方式。
而我的建议呢,若所有的事实都完全如你以上所述,那么,你只有两条路可走,第一,要刘某及所在公司补齐全额发票,但根据我的经验来看,事情发展到这个状况,想补齐发票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也可以说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第二,以房产交易中心的合同为主,只付给刘某所在公司近八万的房款,要求刘某退回十万房款。
目前,我不知道法院是否已向你们提出调解的要求,而我个人认为,最好不要采取调解的方式。
因为整个事情来看,所有的证据都是对你有利的,这个官司不管怎么打,你都不会吃一点亏,相反,你还可以省近二十万的房款。 如果采用调解的方式,你们调解的最终解决结果就是刘某将四万元税金补给你,而这样一来你的后患太多,首先,你同刘某及其所在公司为了私人利益而偷取国家利益,第二,你这个房也许现在住着舒心,但是若干年后的事情谁也无法预见,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是在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现在看来也许补齐四万税金就好,但当你想将此房转手时说不断会有怎样的麻烦。
第三,法律意义上讲,你与刘某公司所签的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当此事解决后,其公司拿着合同再向你索要八万元房款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就像你与刘某私下签了的那份合同,效力再大也大不过你与其公司所签的合同,因为整个房产交易是通过此合同完成的。
如果此事没有通过法律手段,在买房时刘某就要求被给你四万元税款的话,或许此事早已息事宁人,但既已通过法律途径,我想你还是能够坚持走到最后,澄清你所有的不坦。
以上是我的观点,很高兴能替你解答,也希望你能早日走出这个房产纠纷所带给你的阴影。
。收起
您可以到检察院举报刘某伪造合同、涉嫌欺诈,只要立案事情就好解决了。您可以问问您的律师,看看是否行的通。
您可以到检察院举报刘某伪造合同、涉嫌欺诈,只要立案事情就好解决了。您可以问问您的律师,看看是否行的通。收起
的确您是位有正义感的人士,由于您的正义感导致目前的处境,对此深表同情。 购房行为是无效的: 1、房产登记部门存档的购房合同,没有您的亲笔签字,而您与...全部
的确您是位有正义感的人士,由于您的正义感导致目前的处境,对此深表同情。
购房行为是无效的:
1、房产登记部门存档的购房合同,没有您的亲笔签字,而您与中介公司,也并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授权(房产权利以登记为准)。
2、在合同签订的时点,房屋权利人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刘某。 刘某没有权力行使支配、收益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中介公司的条件?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人是感情动物,所以有些人的有些行为我们是可以原谅的。
古人早就总结了: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嘛!
别急,身体要紧。
对于刘某偷逃国家税款的事,您有没有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补充我的联系方式:
zhu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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