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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额外普通股股份是UPS作为其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发出?

多少额外普通股股份是UPS作为其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发出?如果这些股份全部已发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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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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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卢氏兴业(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控股子公司。  第 三 条 公司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股东及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 四 条 公司财会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 五 条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  第 六 条 公司记帐原则和记价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记价基础。
  记帐货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 七 条 会计科目设置与编号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 八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可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个人资本金。  第 九 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过程中,非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以货币资金入股,也可以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公司不可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 十 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严格股本管理,据实登记股权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实缴股本数额等事项。
  公司需增资扩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公司在筹集股本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股本的差额(包括从溢价发行中抵销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后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按法律程序,可以转增股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等,作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 十五 条 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 十六 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流动资产  第 十七 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十八 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第 十九 条 公司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中期或年度终了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提取5%,1--2年(含1年)提取10%,2--3年(含2年)提取20%,3年(含3年)以上提取30%。
    第 二十 条 公司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采取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按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存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述投资仅限于在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业务,主要内容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必须以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  同时,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规模不可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业务原则上由总经理授权管理,其授权的范围及权限需经公司研究报董事会确定。  公司的投资活动由公司统一对外,分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公司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短期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短期投资成本的确认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持有的短期投资,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对已确认跌价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 三十 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包括取得时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持有期间投资成本的再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的确定,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或公允价值(不包括各种待摊销的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内投资成本的再确定。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投资成本后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账面价值指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 整,投资成本按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确定。  长期股权差额有合同规定的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10年期限摊销。
    第三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按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在中期期末及年度终了时,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对已确认减值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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