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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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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8

43 0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只要执行破产法的规定,就可以维护基本的权益。

2006-01-07

81 0

     你们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尤其是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十一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三十六条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四十一条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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