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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撕毁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撕毁劳动合同,却另有一番说辞,请各位懂法的朋友帮帮忙,给我一个说法!我是北京一家大型报刊发行公司的职员,2003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为公司尽心工作,直到05年的12月底还为公司加班到深夜,然而06年1月1日,公司却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宣布解散,我和其他几名同事的合同有效期是到06年2月28日,按照合同上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在30天前通知我,并支付我12月和1月的工资(每月12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平均工资,约合每月1066元),共计5600元。
   但没有想到的是,今天(1月5日)上午,人事要求我们填写一份提前通知合同终止的确认协议,另外还有一份待岗协议,声称公司并非解散而属于工作内容改变,我们即日起回家待岗直至1月底接到正式合同终止通知为止。
  这样一来,我们的血汗钱就最多只能拿到1000元!请问面对公司这种利用法律漏洞巧取豪夺的做法,我们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PS:公司与我们签署的是不定时工作合同,那么我们这几年来节假日停休和平时加班的加班费是否还可以讨回?我是2003年8月开始上班,但直到04年3月才转正,现在是否还能够提出经济补偿?请各位帮帮我,我代表被公司欺骗的七百余名员工谢谢了!!! 。

全部回答

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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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劳动法和你说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2、劳部发(1994)447号“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生发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员的,液压按下列程序进行:…………(5)……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六条:对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3、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在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都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会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部发(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以下侵害劳动者权益,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并可责令按……补偿总和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5、、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单位没有为你们交纳养老保险金,你还应要求单位补交。  文件还是以上文件,你可在网上查找具体原文。 6、向当地劳动局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有些赔偿是有时间性的一般为六十日内提出。
  否则视为默认。

2006-01-12

132 0

在北京发生这样的事首先要做的:就是你们员工一定要团结。因为政府部门会考虑到涉及的人太多,影响太大,才会重视。第二就是沉着,不能签任何不利于自已的协议,如果你觉得合同内容太多,脑子乱可以提出带回去看看,如果已经签了什么不明的协议,那一定要留下一份研究研究。不过劳动合同一定要先进行仲裁程序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必要时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06-01-07

102 0

找劳动仲裁

2006-01-07

131 0

     这位大哥,看了你的留言,我深感气愤。法律能任由人践踏的吗?!法律是弱者维权的武器。作为一名律师,本人提供一此法律咨询,可供你们参考。 一、从劳动合同上来看,无法律规定的情形,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此情形外,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方能解除。 二、你们的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违法的地方(本人未看见合同,只是推测)。你与公司签订的是不定期合同,但是工作时间上仍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你与公司签订的应当是集体合同,出现纠纷时,可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与公司进行谈判。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四、公司的行为是明显违反合同与法律的行为,你们完全可以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

2006-01-07

117 0

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对. 你和同事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整理好有关资料,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06-01-07

131 0

  你发生的事情,深表同情。我建议你,一是,保留好你的原签合同、工资单及加班证明等证据。对于待岗协议绝对不能签字;二是,详尽熟悉一下《劳动法》,找出对你有力的条款;三是,把你这件事情详细写成一个完整的书面材料,做到有理有据;四是,抓紧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你们单位。
  实在不行就到法院直接起诉。另外,你也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尽量把事情做得细致一些。但必须抓紧,因为离你最后解除合同(2月28日)很近了,争取早日使你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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