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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认定合理、合法吗?

  这样认定合理合法吗? 2004年2月20日我被一家民办学校聘为校园建设委员会预算部经理,因该校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按月开支,我于当年的3月31日提请离职。因该工作岗位的特别需要,该委员会的主要领导立即找我予以挽留。并承诺立即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我的工作年薪数额。
  因我对该校按时支付工资问题仍有质疑,该领导解释:每年二月底、三月初是学校收学费的季节,即便欠你点工资,到时给你一次付清。我相信了该领导的承诺,并于当年的4月2日与该校签订了唯一的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工作年限、职务、岗位职责、双方的义务、月薪、年薪等内容予以了约定。
  因该领导要求年薪对外保密,在我提交了年薪保密承诺书后,当即又签订了一份年薪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确保我的税后年薪不低于X万元人民币,每年年底扣除每月发的工资后一次付清。为了确保到时能按约定支付给我年薪,特把该协议书的生效日期定在了2004年2月20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之后,我兢兢业业的为该校工作,为了维护该校的利益,受到了一些人的漫骂,侮辱、威胁,更甚者,若本人躲闪不及时,将被打破面门。
   2004年2月20日至2005年2月19日我为该校工作了一年,在这一年中,因该校拖欠工资,我们同批应聘人员已全部离职,可我认为我有劳动合同的保护,便坚持了下来。可到约定支付年薪的时候,该校迟迟不予支付,经我再三讨要,于2005年3月15日和18日分别支付了一小部分。
  仍差约定数额的76%未支付,承诺5月份给我付清。可我不敢在等,在劳动法保护期限的最后一个星期-即4月14日,将该校诉讼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于5月19日离开该校。 可在庭审当中,该校委托代理人,使用耍赖的手段,不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不承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过我提供的有力证据,仲裁委认定了我们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但在诉讼时效上,做出了:“可认定XXX的工资以自然年为结算周期,自然年年底即12月31日为最后日期”的认定。
  我认为:此认定是有违按劳取酬原则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报酬是按劳动时间或劳动效率确定的,所说的月薪、年薪是工作一定的时间而得到的劳动报酬。年薪应按工作时间认定。若按自然年认定成立的话,那当年11月底生效的年薪劳动合同,是否也应于当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薪的结算周期吗?具体该仲裁委以哪条法律、哪条理由、哪件事实认定“其自然年,任一时间生效的劳动合同的年薪约定,本自然年年底为结算周期?本人因学识浅薄,不能理解,请相关人士予以评说,此认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

全部回答

2005-12-20

0 0

难说呀,不平事到处有,放宽心,走自己的路吧,有的事情你大可不必计较。

2005-12-26

13 0

向法院起诉吧.

2005-12-21

10 0

好象是不合法,去告他.

2005-12-21

15 0

2005-12-20

12 0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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