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迁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家最近动迁结束
你好:我认为“持有营业执照的人要分割大部分的非居住面积的补偿款”不正确,“所有款项应该大家协商平均分割”也不正确。理由是:
1、房屋拆迁时所得到的款项中,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还包括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还包括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其中: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归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全部
你好:我认为“持有营业执照的人要分割大部分的非居住面积的补偿款”不正确,“所有款项应该大家协商平均分割”也不正确。理由是:
1、房屋拆迁时所得到的款项中,包括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还包括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还包括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其中: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归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既然是共有,这部分钱应该由同住人均分。
(2)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需要搬家、迁移设备的同住人,其他人不应分割。
(3)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应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来分割,如果只是在这里有户口、但没有居住的人不应分割。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得到。
(5)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归实际遭受损失的经营人所有。
2、关于是否非居住房: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1)原始计划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作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关于停产、停业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上述意见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
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4、所以:
(1)有执照的实际经营人应额外得到的,只能是停产停业的损失。
(2)建议你们看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细则,再找到《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互相学习一下,或者是在当地请个房产律师给所有家人解说一下,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割,最好不要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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