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余额处理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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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或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作为损失申报扣除时,应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说明损失情况,无需按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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