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大家,新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处理的差异。我公司今年刚注册,没有收入,只有开办费。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开办费比较稳妥。
我们公司是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只有20万美元,建账时执行新会计制度还是新会计准则比较合适?
开办费下边有必要再设明细吗?
如果今年的开办费一次性入费用,出现亏损,可以申请弥补亏损吧。
一、如果你单位是新成立单位,最好执行新会计准则。因为,新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行业,而且,很快就会取代原企业会计制度的。
二、开办费属于二级明细科目,是否在开办费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新准则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可以根据核算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三、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全部
一、如果你单位是新成立单位,最好执行新会计准则。因为,新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行业,而且,很快就会取代原企业会计制度的。
二、开办费属于二级明细科目,是否在开办费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新准则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可以根据核算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三、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二) 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
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三)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
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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