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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后要付给中介多少钱?

厦门买二手房的中介费 厦门岛内看了一套学区房,小面积,140多万,打折后要付给中介多少钱?中介帮忙办转让、贷款手续吗?

一般是按照房产成交额的2.5%来计算中介费的,但是可以讲价,要自己跟中介商谈

一般是按照房产成交额的2.5%来计算中介费的,但是可以讲价,要自己跟中介商谈收起

2015-04-09 15: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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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住宅用地收归国有公司建设销售全球最新内幕报道(2008.10.16)房产新政:住宅用地收归国有公司建设销售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透露,在推出医疗改革方案意见稿征求全国公众意见后,中央正在筹划住房改革,将在住房的建设、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监管,以让更多民众有房可买、买得起房,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的问题。城乡土地重新进行细致划分据介绍,中央准备将全国城乡土地按照各地既有规划进行重新的细致划分,分为农业用地(包括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园艺和园林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渔业用地)、交通用地、工矿用地、国防用地、商业用地(包括娱乐业、零售业、服务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其中农业用地、国防用地、交通用地等严格受到保护,土地使用性质一经规划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工矿用地应远离住宅用地,规划应考虑到当地水源、风向等,避免对其他用地构成污染。建设时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规执行。住宅建设销售由国有公司负责经适房面积大大增加据该人士透露,最重要的一点是,住宅用地将收归国有,不再参与市场招标和拍卖。住宅用地的住房开发建设及上市销售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等全部由国有公司负责。明年1月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用地建设时必须按照40%以上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房,并且该城市当年新开工的住宅建设中,廉租房的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10%。经适房的销售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过低的家庭,每平方米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该地上一年城市居民的月人均收入。例如,该城市2008年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2250元,那么2009年1月起,该城市的低保家庭和虽然不是低保家庭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过低的家庭可以以最高2250元/平方米的价格,从政府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中买到经适房。至于人均住宅面积多少为“过低”,该人士介绍说,各地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面积大、人口少,有的地方人口多、土地少,中央可能根据全国目前的人均住宅面积指定一个指导数字作为各地参考。目前已经由各房产公司拍下的住宅用地,是否建设时也要参照上述比例建设相应的廉租房和经适房呢?据该人士透露,这是肯定的,只要是明年起开工的,不论土地是何时拍到手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可以预见,资金相对宽裕的公司,将在今年底掀起动工的热潮,以避免动工太晚,否则将不得不建设更多的经适房。夫妻二人在全国最多只能有8套房除了在建设面积上保证有更多的廉价住房能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住上新房外,中央还准备加大对目前住宅的买方市场进行限制。据透露,任何大陆农村居民在全国所有城市不能拥有超过3套房产;任何大陆城市居民在其户籍所在城市内不能拥有超过3套房产,在全国范围内最多只能拥有8套房产,而且在非户籍所在的城市每个城市最多只能拥有1套房产。如果目前拥有房产数已经超过这一数字,今后不能再买房,只能先卖房直到达到这一要求。这个数字的认定是以夫妻二人加上其未满18岁的子女为单位计算的。举个例:如果夫妻二人在各自单位有一套福利房,加上后来自筹资金买的新房,那么刚好3套,且都在同一城市。如果夫妻二人想要再买新房的话,按照规定,明年起他们只能在外地购买,如果还是要在当地买的话,必须将现有的住房中的一套托管给当地房管局下面的住房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市场价格收购或者帮助夫妻二人找到买主。如果夫妻二人的子女结婚,需要在同一城市买新房,产权证上如果不署上夫妻的姓名,就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子女已经年满18岁,住房数量单独计算。如果要署上夫妻的姓名,那么他们也必须托管一套目前拥有的住房。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居民的怎么办呢?据悉,后者按两个标准计算,夫妻二人名下房产总数按本地3套和全国8套限定,持有农村户口的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全国按不多于3套限定。夫妻二人在不同城市居住,怎么计算呢?与夫妻户口同在一城市有所不同。规定是:以夫妻2人为单位计算,在其户籍所在的两个城市内每个城市不能拥有超过3套房产,在全国范围内最多只能拥有8套房产,而且在非户籍所在的城市每个城市最多只能拥有1套房产。因此,不论夫妻双方户口如何,他们在全国所有城市内,只能拥有不超过8套房产。因此,炒房的可能性几乎被完全抹杀。二套房首付50%,三套房首付60%此外,即使夫妻二人在某地的房产不足3套,他们想要买新房也不是那么简单。因为,新政规定,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将提高到50%,而且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三套房首付60%,四套房(全国范围内)首付80%,第五套房(全国范围内)到第8套房则必须全额现金付款。至于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华购房的政策,估计仍然延续目前的执行。全国信息联网想多买房钻不到空子据这位人士透露,国家对于住房改革还有很多配套措施。一是全国所有城市的房管局信息联网,任何一个人名下的房产数目和房产所在位置等详细资料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能查到。当然,这些资料只有房管局才能查,不会存在资料外泄的情况。所以,任何人在全国任一城市买房卖房时,都有章可循,不会出现钻空子多买房的现象。二是,目前手中有大量房子需要售卖的个人,从明年起可以将房子托管到当地房管局,房管局将把房子挂到全国联网的住房交易中心,帮助房主找买家。房管局也可以全额收购这些房子但是收购价格不能高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而且这些房子收购后,在半年内没有转卖给其他个人的话,必须当作经适房销售。三是,各地在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时候,选址不能太偏僻,离市中心不能太远,而且要做好市场、学校、医院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来源:

用地 房产 夫妻 城市

关于毁掉中博广场建28楼商品房的情况反映我们是重庆市忠县中博新城的全体业主,关于2008年9月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原规划,将业主未入住之前就建好的中博广场改建为28楼商品房的相关情况反映如下:一、“中博广场”是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入驻忠县后在原汤家沟最早打造的标志性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位于红星广场和中博隧道之间。广场上有花草树木,还有竹子、大舞台和数十米高的广场灯塔等,曾在此举行过多次文艺活动,包括公司的多次开盘仪式,中博隧道和中博大道通车剪彩也在此举行,县委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也曾多次齐聚一此参加庆典仪式,并出席重要讲话。倘若“中博广场”是非法建筑或临时广场,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导们怎么不责令其拆出非法建筑及当场宣布是临时广场,撕掉他的伪装,保护全县欲买房的人民不再被诱导欺骗,造成错误选择;且“忠州报”在2007年5月8日第三版特别报道中明确指出:中博世界城紧临忠县新行政中心,市政广场、红星广场、中博广场三大市政设施齐聚于此,处在忠县政治、文化、经济的新中心。所以在人们心中形成了“谁也不会把广场拆了建房”的坚定信念。所以业主们特别是阳光花园一期、二期及花园里一期、二期业主正因为看中了这个休闲娱乐健身的广场才先后在中博买房。尤其是今年的5.12地震后,在余震不断的那些日子,附近市民及小区的所有男女老少在广场上避难躲灾情景是多么地凄惨。而无形的杀手却以商业最大利润为目的,置全体业主利益不顾要把这个广场毁了建28层高楼,他们的这一举动真是让众多业主痛心欲绝啊!!!倘若地震再次无情袭击,我们无处可躲,岂不是要被高楼压埋吗?基于这样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不但没有把广场边原规划的20楼高房撤销,而且还把原规划的占地面积2119.56平方米往广场上增加到3309.735平方米,也甚至由原来的20楼加到了28楼。现在是“法制社会,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民生的问题,他们做到了吗?二、建委在今年9月底才审批了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变更申请,而开发商在8月底就开始动工拆广场,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责令过吗?是视而不见还是志同道合?难道开发商真能神机妙算我们全体业主会无人反对他们擅自改变小区原规划把广场改建为28楼商品房的侵权行为吗?我们发现在拆广场就上前阻止,但工人的回答是:他们在对广场进行整修,所以我们就没有阻止他们。直到9月底才知道他们是在拆广场建高楼,但那时已经晚了,开发商已得到了建委的审批。后经建委有关人士透露,他们“依法”将项目所在地的告示贴在了离施工现场数十米远的死角厕所上,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一个人知道建委关于广场改建项目的公告。试问:我们连知都不知道公告内容,谈何向建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就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合法,但它不合情不合理,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多次找开发商及相关单位协调未果,就阻止施工,而开发商却请公安机关来保护他们施工。我们无奈之下,就在广场边上挂起了“强烈要求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原中博广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横幅,10月13日10时许,中博公司吴经理带领多名保安用刀强行划烂横幅后,对无辜业主进行野蛮暴打,致使多人受伤住院。随后,警察到达现场,不但没有抓走凶手,而且还抓走了无辜业主甘某,由于“人民警察”的形象在人民心中发生了质的变化,广场现已面目全非,施工队伍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业主们是含泪眼睁睁的看着广场被毁,一个个却无可奈何,敢怒而不敢言。连我们的合法维权也变得像以前的“地下党工作”。但我们深信,有理可以走遍天下。三、开发商在已交房的情况下,小区的空地,休闲广场以及其它一些公共设施均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八、七十三条规定:小区的顶楼、走廊、楼梯、停车场、绿化地等均属业主共有,其收益也是业主共同所有。通常,整个小区划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供业主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单元为专有部分,产权为业主专人所有,称为专有产权。除房屋单元外,小区内其它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包括小区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具体为房物的主体结构,楼顶,外墙,入口,大堂,走廊,楼梯电梯以及小区内的所有道路,广场,园林,绿地以及娱乐设施等等,该产权由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称共有产权。基于这样的法律依据,开发商在全体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小区内的原规划,本已涉嫌违法,而相关职能部门却审批了已涉嫌违法的规划。故请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撤销其9月底的《关于中博广场开发项目方案》的行政审批。四、就08年3月29日江西南昌绿地开发公司“毁广场建高楼”事件,在同一国家,同一政府,在异地发生的同一事件,处理方法恰恰相反,试问:中国的法律在大陆还分地区吗?五、中博新城的全体业主强烈要求:中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违法施工,还原中博广场。为了预防地震再次袭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广场边不宜建高楼。全体业主急盼!!!!!!!业主签名、证据附后。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广场 中博 业主 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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