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外贸公司是不是免增值税啊?我们是安徽小规模外贸公司,接了外贸订单后,在国内采购,然后直接转手出口,不做任何加工,请经验爆表的前辈们判断我下面理解的对不对:如果一个季度我们就一笔业务,收到外商汇款等值10万人民币,从工厂采购花掉9万,(1)这笔业务会计处理时怎么计算利润,是不是必须让工厂开3个点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万元,这个发票是花销的证明;那么收入的证明,是不是我们自己给外商缮制的商业发票等值10万人民币就可以证明了,然后10-9=1万,自制的商业发票有用吗?还是必须要到税局买正规的出口发票并把金额开成10万,只有正规发票才能入账吗?(2)听说小规模季度销售9万以内免征增值税,那我们10万是不是要对那1万征收增值税啊?(3)又听说出口是免税的,免的是什么税啊?是不是我们那1万不用征税呢?如果不用,那么依据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附加税等,是不是也全免了呢?因为我们是小规模外贸,业务全部是出口,没有内销,如果那1万不用征收增值税和城建呀附加呀税,是不是我们一直零申报就可以了?(4)企业所得税计算:如果我们加油,工资等所有费用是8000,那么是不是我们利润是那10000减8000,应税收入就是2000呢?然后小规模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400块呢?(5)如果我算的不对,那么请帮我算算这个季度只有这一笔业务,我们需要报哪些税,分别多少呢?(本季度只有一笔业务,收到外商10万,采购用了9万,所有费用8000,假如没有其他优惠和特殊情况)。
到当地国税局 出口部门(具体名字是哪个忘记了,)反正就是管出口收汇这个的, 填张表就行了,申请出口免税的那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近日,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比过去的免税申报流程,新办法将原来各地自行制订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有出口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高度关注,及时按新办法进行免税申报。
纳税人按是否备案登记申报不同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认定过程中视是否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不同资料。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代理出口协议。
注销登记前应先注销免税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另外,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报关后应及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将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补正后重新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1。
出口发票;2。其它资料。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1)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代理出口协议;(3)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复印件;(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其复印件。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免税核销期限,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审批免税。
另外,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六类情况出口货物不免税 出口货物免税的同时,也存在不予免税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 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将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对不予退(免)的货物应查询有关规定,认真分清,不做为免税项目申报核销;对于不按管理办法规定操作而失去免税权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下次申报时一定要按规定办理。
征税的依据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 否则的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补充说明: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好不要去海关骗取(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退税权,一经查实,海关部门有证据告你诈骗罪。 恐怕将来吃官司蹲监狱。 另外,有其他企业管理、财税方面问题可以搜我名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