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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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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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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根据现行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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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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