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二道区鼓励招商引资暂行法有哪
第一条、为鼓励各界人士帮助长春市二道区招商引资,在二道区内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含兴办港、澳、台资企业),推动二道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友好人士利用个人关系吸引外商在二道区内投资,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立项时到二道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中介人登记表》。
第四条、对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外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或者以其他形式对我区进行直接投资,引进资金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实际到位认缴出资额的6‰予以奖励;引进外资100...全部
第一条、为鼓励各界人士帮助长春市二道区招商引资,在二道区内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含兴办港、澳、台资企业),推动二道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友好人士利用个人关系吸引外商在二道区内投资,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立项时到二道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中介人登记表》。
第四条、对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外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或者以其他形式对我区进行直接投资,引进资金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实际到位认缴出资额的6‰予以奖励;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的,按外资实际到位认缴出资额的8‰予以奖励;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资实际到位认缴出资额的10‰予以奖励。
无论引进资金是何币种,均按当时汇率折合成美元计算奖金额。
第五条、引进外资的受奖人须在外方资金经认定证明实际到位并投入使用后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是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是区级财政的,受奖人须持《中介人登记表》经区计划与经济局报区政府审批,按现行财税体制,分别由财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从该项目税收本级财政留成中支付。
第六条、上述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等额实物、股份或其他方式兑现),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我市银行收帐当天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受奖人在领取奖金(或实物)后,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向二道区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部门予以奖励,奖励班子成员人民币5000元,资金由本部门财政分成中支付。对完不成指标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一等奖奖励人民币不低于10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不低于5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不低于3000元(有关细则另行颁布),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二道区计划与经济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委、区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规定等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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