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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16:33:00
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展开]
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方法
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作者条件
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 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壹种。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
(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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