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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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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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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国公司股票发行: 英国企业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或者采取对非特定公众普遍发行的方式,或者采取对少数特定公众分别发行的方式。 (1)公开发行与公开让售。
  向社会大众普遍发行是英国很多公司发行股票最常用的办法,大体说来,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种形式。 1)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指发行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发行广告,宣布该公司愿以某一价格发行若干数量的股票。
  投资者在对其公开说明书加以审查和分析,认为满意后即可在申购停止期前申请认购。在很多情形下,股票发行通常由证券商提供包销。2)公开让售。当某一企业转变为大众公司时,通常由其原有的重要股东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宣布愿以一定价格公开让售其股票。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方法是由发行商等证券中介人全部予以承购,然后再按同一方式转售给投资大众。从申请人的角度看,公开让售与公开发行几乎无甚区别,从发行公司来看,公开发行主要在筹措新资金,公开让售则主要在谋求股权的分散。
  不过在进行公开让售股权时,发行公司也可同时发行若干新股票售与发行商,以便转售,从而达到筹措新资本的目的,就发行费用而言,已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让售,其费用与公开发行方式大致相近,但如公开发行的数量很小,其费用有时可高至发行收入的13%以上。
     (2)私募销售。股票的私募指由证券经纪商安排,将股票售予经纪商的顾客(多数为团体投资者),或其有联系的投资者,而非公开售予社会大众的销售方法。小型公司首次参加股票交易大都采用这种方法。
  由于小额投资者不易买到此类股票,故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公司应提出相当比例交由交易所自营商售予一般投资者。  这种发行的成本较公开发行及公开让售为低。 (3)引进方式。
  它由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准许其股票参加交易的请示经该所核准后,即可随时上市参加交易。这种方法的目的不在于筹措新资金,而在于便利发行公司以后为筹集新资本而继续发行股票。 (4)召标发行。
    在召标发行的方式下,发行公司除提出公开说明书外,并由发行商宣布最低底价,然后邀请特定投资人(多为团体投资者)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参加投标,由于互相竞争的关系,其价格可能接近预期的市场价格而对发行公司有利,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一种好方法,但因其非公开发行,计算标价又较困难,因此在市场上尚未流行。
     (5)对旧股本发行新股票。股票已上市的公司发行股票,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给现有股东以认购新股的权利。在此种方法下,旧股东可以比市价低的价格购入新股票,而发行公司只要依股本名册发出通知即可,不必支付印花税及中介人的费用,因此发行成本较低。
  因为这种方法对旧股东及发行公司均有利,所以许多股票已上市而经营情况良好的公司都用这种方法来筹措新资金。   据统计,英国一般公司发行股票时,以采用对旧股东发行新股票的次数最多,金额也最大;利用私人销售及交易所介绍的方式次之;利用公开发行及公开让售发行的次数及筹得的资金总额不高,只是每次平均发行的金额较大而已。
   股票发行的机构: 英国股票发行市场没有正式的组织,也无具体的集合场所。  其业务多经过许多证券商及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进行。在英国的股票发行市场上,参与股票发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种。
   (1)证券银行。在证券银行中,有历史悠久的证券银行与二次大战后设立的新证券银行两种,旧证券银行在以前英国海外证券投资兴盛时代,都与外国资本市场有紧密联系,在伦敦市场专门承办所谓“金边证券”的发行也承办国内外铁路债券、股票等优良而确实的高股证券的发行承销,同时也兼营票据承兑业务。
    自从一次大战以来,尤其自1931年英国对外投资锐减以来,他们转向国内产业,承办大量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新证券银行是战后设立的,主要承办国内证券的发行业务,这些证券银行设有发行业者协会。
   (2)信托及金融公司。信托及金融公司属投资性证券的发行机构,他们具有某种程度的发行信用,承办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优良证券的系列,大多数也参与证券金融,并与特定产业具有特殊关系,发行业者的职能涉及多方面,尤其具有两项重要任务:1。
    对发行条件尤其对发行价格提供建议;2。是借助承销保证以确保募集金额。投资性证券的发行机构,承办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发行,他们随事业的发起而组成小型的发起人团,这类发起人通常属个人,具体说,发行业者设有办理发行业务的常设机构,在承销证券上,有与投资人利害与共的责任感。
     (3)股票经纪商。股票经纪商分散在全国各都市,而直接连于投资人;由于在股票投资观念非常普及的英国,投资人对于自身财产的运用,早就有向经纪商洽谈的习惯,所以,此类身为大众投资顾问的股票经纪商,在英国形成了证券分销机构的一个环节,占有重要地位。
   (4)伦敦证券交易所。  它在股票的发行市场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发行公司须将其公开说明书及其它证件交付伦敦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经该所认可后才能在两家以上的伦敦重要报刊上公开刊登(每家至少刊登2天)。
  股票发行的价格经公司及发行商号决定后,尚须向该所申请准许其报价,核准后方能参加交易。  因此,不仅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积极参加各种方式。

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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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公司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本国公司股票发行: 英国企业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或者采取对非特定公众普遍发行的方式,或者采取对少数特定公众分别发行的方式。
   (1)公开发行与公开让售。向社会大众普遍发行是英国很多公司发行股票最常用的办法,大体说来,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种形式。   1)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指发行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发行广告,宣布该公司愿以某一价格发行若干数量的股票。
  投资者在对其公开说明书加以审查和分析,认为满意后即可在申购停止期前申请认购。在很多情形下,股票发行通常由证券商提供包销。2)公开让售。当某一企业转变为大众公司时,通常由其原有的重要股东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宣布愿以一定价格公开让售其股票。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方法是由发行商等证券中介人全部予以承购,然后再按同一方式转售给投资大众。从申请人的角度看,公开让售与公开发行几乎无甚区别,从发行公司来看,公开发行主要在筹措新资金,公开让售则主要在谋求股权的分散。
  不过在进行公开让售股权时,发行公司也可同时发行若干新股票售与发行商,以便转售,从而达到筹措新资本的目的,就发行费用而言,已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让售,其费用与公开发行方式大致相近,但如公开发行的数量很小,其费用有时可高至发行收入的13%以上。
     (2)私募销售。股票的私募指由证券经纪商安排,将股票售予经纪商的顾客(多数为团体投资者),或其有联系的投资者,而非公开售予社会大众的销售方法。小型公司首次参加股票交易大都采用这种方法。
  由于小额投资者不易买到此类股票,故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公司应提出相当比例交由交易所自营商售予一般投资者。  这种发行的成本较公开发行及公开让售为低。 (3)引进方式。
  它由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准许其股票参加交易的请示经该所核准后,即可随时上市参加交易。这种方法的目的不在于筹措新资金,而在于便利发行公司以后为筹集新资本而继续发行股票。 (4)召标发行。
    在召标发行的方式下,发行公司除提出公开说明书外,并由发行商宣布最低底价,然后邀请特定投资人(多为团体投资者)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参加投标,由于互相竞争的关系,其价格可能接近预期的市场价格而对发行公司有利,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一种好方法,但因其非公开发行,计算标价又较困难,因此在市场上尚未流行。
     (5)对旧股本发行新股票。股票已上市的公司发行股票,最常用的方法就是给现有股东以认购新股的权利。在此种方法下,旧股东可以比市价低的价格购入新股票,而发行公司只要依股本名册发出通知即可,不必支付印花税及中介人的费用,因此发行成本较低。
  因为这种方法对旧股东及发行公司均有利,所以许多股票已上市而经营情况良好的公司都用这种方法来筹措新资金。   据统计,英国一般公司发行股票时,以采用对旧股东发行新股票的次数最多,金额也最大;利用私人销售及交易所介绍的方式次之;利用公开发行及公开让售发行的次数及筹得的资金总额不高,只是每次平均发行的金额较大而已。
   股票发行的机构: 英国股票发行市场没有正式的组织,也无具体的集合场所。  其业务多经过许多证券商及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进行。在英国的股票发行市场上,参与股票发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种。
   (1)证券银行。在证券银行中,有历史悠久的证券银行与二次大战后设立的新证券银行两种,旧证券银行在以前英国海外证券投资兴盛时代,都与外国资本市场有紧密联系,在伦敦市场专门承办所谓“金边证券”的发行也承办国内外铁路债券、股票等优良而确实的高股证券的发行承销,同时也兼营票据承兑业务。
    自从一次大战以来,尤其自1931年英国对外投资锐减以来,他们转向国内产业,承办大量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新证券银行是战后设立的,主要承办国内证券的发行业务,这些证券银行设有发行业者协会。
   (2)信托及金融公司。信托及金融公司属投资性证券的发行机构,他们具有某种程度的发行信用,承办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优良证券的系列,大多数也参与证券金融,并与特定产业具有特殊关系,发行业者的职能涉及多方面,尤其具有两项重要任务:1。
    对发行条件尤其对发行价格提供建议;2。是借助承销保证以确保募集金额。投资性证券的发行机构,承办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发行,他们随事业的发起而组成小型的发起人团,这类发起人通常属个人,具体说,发行业者设有办理发行业务的常设机构,在承销证券上,有与投资人利害与共的责任感。
     (3)股票经纪商。股票经纪商分散在全国各都市,而直接连于投资人;由于在股票投资观念非常普及的英国,投资人对于自身财产的运用,早就有向经纪商洽谈的习惯,所以,此类身为大众投资顾问的股票经纪商,在英国形成了证券分销机构的一个环节,占有重要地位。
   (4)伦敦证券交易所。  它在股票的发行市场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发行公司须将其公开说明书及其它证件交付伦敦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经该所认可后才能在两家以上的伦敦重要报刊上公开刊登(每家至少刊登2天)。
  股票发行的价格经公司及发行商号决定后,尚须向该所申请准许其报价,核准后方能参加交易。  因此,不仅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积极参加各种方式的股票的发行工作,而且该所在股票发行的管理方面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外国公司股票的发行上市: (1)存托凭证方式。存托凭证是证明拥有某公司股票的可转让证券,对国际投资者而言,这是一种投资股市的有效方式,因为存托凭证的流动性更强,往往比相应的基本股票更易转手。
    而且,它们还能被用来避免在公司本国的市场可能遇到的清算,外汇交易和外资参股等困难。 存托凭证由世界各地的公司发行,并在全球范围内向资深的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推销。
  有关机构投资者业务的法规一般要求他们所持证券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正式上市发行的,因此,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和尽可能地推销存托凭证,最好是在享有国际声望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  例如伦敦证券交易所。
   1、在伦敦证交所发行存托凭证的基本要求。伦敦证交所的《上市细则》(俗称《黄皮书》)对于存托凭证的发行规则和条件有很严格的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条: 1)基本股票和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必须是按正当途径成立的公司。
   2)发行人必须有三年的经营纪录,并须报送最近三年的经过独立审计的帐目。  与对发行股票的要求不同,发行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要按国际会计标准编制,也不一定要汇总。
   3)基本股票必须如实发行并在一家规范良好的证券交易所挂牌。 4)代表存托凭证持有者以信托方式持有股票的委托人必须是伦敦证交所认可的金融机构。 5)存托凭证的市场价值应至少是700 000英镑,并且其中25%的证券一般应在公众手里。
    实际上,证券发行量低于2500万英镑仍难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因其缺乏一定的流动性。 6)证券发行人须准备一份与伦敦证交所上市条例相符的发行说明书。该说明书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了有关该上市公司及其证券的情况。
   2、发行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必须按照伦敦证交所的《上市细则》要求编制发行说明书。  概括地说,发行说明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1)公司责任声明; 2)有关存托凭证的基本股票的信息; 3)对发行人及其股本的介绍; 4)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的介绍; 5)证明年度帐目已被审计的声明(包括审计师姓名); 6)最近三年的损益帐目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转表,以及最新的年中报告; 7)对所采用的会计原则的介绍,以及对任何背离英美或国际会计标准和国际审计标准之处的说明; 8)最新帐目的审计报告全文; 9)如上一财务年度结束后已发表年中报告,该报告应列入发行说明书; 10)上一财务年度(已发表该期间经审计的年度报表或年中报告)结束后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任何实质性变化,或对此作明确否认; 11)现财务年度的最新发展和前景,或声明自上一年度(已发表最新帐目)结束以来在财务状况或经营前景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消极变化; 12)资本总额表; 13)任何即将开始,或可能开始的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对此作明确否认; 14)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及其职能; 15)有关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收入总额和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 16)有关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投资者的情况; 17)对受托人的介绍; 18)对存托凭证的介绍; 19)就资本及各类资本的以股权所发生的变动所作备忘录条款和发行者协会条文或相关文件的概要。
     3、必须向伦敦证交所报送的主要文件; 1)证券上市发行申请,由发行单位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署(《上市细则》中的Schedule 3B表); 2)三份发行说明书,其中一份须由发行单位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署; 3)一份准予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4)如有必要,律师及其他代理人的职责权限; 5)一份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关文件的影印件; 6)一份成立简章或章程的影印件; 7)与上市说明书所列信息的阶段对应的年度报表; 8)上一份年度报表发表以来的任何年中报告; 4、持续性义务: 1)将任何可能对上市证券行情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发展通知伦敦证交所; 2)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发表年度报表及帐目; 3)针对财务年度前6个月的年中报告必须在其对应期间结束后的4个月内发表; 4)如果国内市场要求的话,主要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利益的变化; 5)证券的再发行以及公司的资本结构的变化。
     (2)外国公司股票在伦敦挂牌上市。 1、上市方式: 1)引进方式。即由伦敦证交所接纳上市公司的现有股票上市交易。这种方法的目的不在于筹措新资金。
   2)召购方式。即将现有及新股票售给经选择的主办人的客户。 3)中介人报价方式。  即将现有及新股票推销给中介人,及其他经纪人和证券交易公司,由其配置给客户。
   4)公开上市报价方式,即通常由一家证券交易公司在上市公司被伦敦证交所接纳之时向社会大众直接销售股票。 2、上市的基本要求: 1)公司一般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这三年的经营纪录可作为例外,但须上交最近三年的汇总并经独立审计的帐目。
     2)呈报的财务信息一般须按国际会计标准或英美现行会计标准编制,并须按以上标准经独立审计。 3)公司的经营管理应能显示其为公司交易成败所承担的责任。
   4)公众所持的股份。公司在本国交易所的注册股本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且至少有25%的股份为社会大众所持有。   5)有控制力的股东。伦敦证交所也要求上市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保证有控制力的股东与该公司没有利益上的冲突。
  一旦发现有控制力的股东占有了公司产权的30%,该公司及其顾问必须在此事发生的早期与证券交易所商讨此事。 6)上市细则或说明书。公司须按伦敦证券交易所规范要求(涵盖欧共体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务法)编制上市说明书,向潜在投资人士介绍公司本身及其证券。
     7)发起人需使用英语发布有关信息。 3、上市说明书要求简介,上市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责,有关上市说明书负责人,审计员和其他顾问的信息。
   2)股票情况。有关正在申请中股票的信息。 3)概况,关于公司及其股本的一般介绍,包括对公司成立简章或章程中(或在没有公司成立简章或章程的情况下,其他相应文件)有关股本变动和各级股票权利的简介。
     4)公司业务活动情况。公司的业务范围情况,包括对主要业务活动的描述,并提供有关销售额和雇员等的情况。 5)财务情况。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财政状况和损益情况--这通常包括在最近三年的报告和帐目中以及有关公司经营资金数量和负债程度详情的说明。
   6)管理。  有关公司管理阶层的信息,包括各董事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详情及他们持有公司证券的数量。 7)目前交易和展望。有关公司最新发展和预测前景的信息。
   8)其他。任何其他有助于正确掌握公司及其证券情况的信息。按要求董事会须向伦敦证交所呈交一份经所有董事签名的信,确认上市说明书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   4、应向伦敦证交所呈交的文件。
  上市说明书一经拟定,就应上交伦敦证交所批复,这些批复意见只对公司及其顾问透露。除了上市说明书草案以外,以下文件也应呈交伦敦证交所。 1)一份申请对上市正规要求作合理的部分废除或放弃的信件。
   2)一份来自主办人的信,确认周转资本充足。   3)一份公司简章或章程,或相应文件。 4)一张提供有关每一位董事及候选董事情况的记录卡。 5)一份确认该公司本国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承认其符合交易的各项要求并同意其在伦敦申请上市的信件。
   最终,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完整无缺地呈交伦敦证交所,加上一些附加项目,包括年度报告和上市说明书中所列各完整财务期间的帐目,以及一份经公证的董事会决议,正式批准进行上市申请。  所有文件均须使用英语。
   5、持续性的义务。与存托凭证方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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