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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的国有固定资产转让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吗?哪里有相关规定?

100万元以下的国有固定资产转让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吗?哪里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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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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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需要评估: 1。 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 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3。 企业出售。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出售行为。
   4。 企业联营。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实体的行为。 5.股份经营。股份经营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行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不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
     6。 中外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外商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为。 7.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终止清算和结业清算。 8.抵押。
  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9.担保。  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0.企业租赁。企此租赁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对于上述经济行为,前7种属于必须评估的范围,后3种则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评估。
     。

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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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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