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由社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 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 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以北京市为例: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者不符合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 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须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 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每年的缴费时间 为4月1日至12月10日。从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 民老年保...全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由社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 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 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以北京市为例: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者不符合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 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须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 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每年的缴费时间 为4月1日至12月10日。从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 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30 元;城乡居民老年保障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基础养老金、福利养老金调 整部分,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2014年,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仍按照《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 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规定范围享受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至 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 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 〔2014〕177号),规定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 2009年1月1日已经超过了 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 们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 性自愿多缴保费,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而对于 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 1日未达到45周岁的,则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另外,2015年1 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还不足15年的参 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 补贴办法》(京民疾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另行制定。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人政府对 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人,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人基础养老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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