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建立安全提示制度?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7
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在终端机显示器上以视 频形式予以提示”。
这一规定是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生产的
特殊规定。 这与本条第2款规定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 包厢内的视频设备应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以及有效的报 警系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一定的区别。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首先,从确定视频提示义务
的目的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歌舞娱乐场的包 间、包厢的视频提示都是为了使消费者第一时间得知危 险信息,及时采取紧急自救措施;其次,二者都是以视 频的形式出现,&与互联网上。
网和歌舞娱乐场的包间、
包厢都具有终端显示器的特点是直接相关的。在其他人 员密集场所则很少要求使用视频进行提示的情况。
二者的区别在于: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包厢的视
频提示制度关键在于幵机时和险情发生的瞬间,旨在预 防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消费者疏散逃生。
而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视频提示制度关键在于险情发
生时能够有效控制并及时通知上网人员疏散逃生。上述 区别是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歌舞娱乐场所的包
间、包厢各自的特点决定的。
由于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 包厢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更加封闭,声音更为嘈 杂,因此安全提示要求更为严格。
综上所述,无论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视频提
示还是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包厢的视频提示,都对警 示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处理方法、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 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上述视 频提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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