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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与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初级)有什么区别?

会计专业资格(中级、助理、员级)与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初级)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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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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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者是以前的说法,后者是现在的说法,具体如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现在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符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文件(2000年9月8日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已经被废止)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  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第五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
  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l年。 第八条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3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l年。
     第九条 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二种考试成绩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 3.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条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
  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  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  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发单科及格证明。
  规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3年以上者(含3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 人事部 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2.会计员实务。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助理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实用写作;2.政治经济学;3.会计学(上);4.成本会计;5.经济法概论;6.财政与金融。 (三)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甲种考试科目定为: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1.财经应用数学;2.会计学(下);3.管理会计;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统计学原理。 三、考试大纲和教材 (一)各科考试大纲由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经审定后发布; (二)考试大纲如需修订,修订的大纲经审定后,最迟应于考试前半年发布; (三)乙种考试各科的教材,由考试办公室聘请专家按照审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编写,公开发行; (四)甲种考试以及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材料,由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编写。
     四、考试的命题与评分 (一)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能建立考试题库的考试科目,应逐步建立试题题库,每次考试的内容从题库中抽取。不能建立题库的科目以及应建题库科目在题库未建立前,应组成命题小组,按审定的命题原则命题。
  试卷全国统一印制。   (二)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统一制定。评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 五、考试日期和开考计划 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首次考试拟于1992年11月29日进行。   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 -------------------------------------------------------- 周 期| | 科 目 | 第 一 年 | 第 二 年 种 类 | | ----------------------|----------------|-------------- 助理会计师 | 财经实用写作 | 成本会计 乙种考试 | 政治经济学 | 经济法概论 | 会计学(上) | 财政与金融 ----------------------|----------------|-------------- 会计师 | 财经应用数学 | 管理会计 乙种考试 | 会计学(下) | 财务管理 | 审计学 | 统计学原理 -------------------------------------------------------- 乙种考试日期定为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首次考试定于1993年5月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 六、考试的报名与登记 (一)报名时间: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7月20日至8月10日,首次考试报名时间拟定为1992年8月10日至31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10日至31日。
     (二)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
   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会计员职务;参加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五)统一登记: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并颁发准考证。
   (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七)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视同相应的任职年限,按规定参加上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考试的培训 为使参加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更好地学习各考试科目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围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必须严格加强管理。
  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各地举办各种资格考试辅导班、培训班,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乙种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
    各种辅导班、培训班的招生对象仅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管理办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八、考试工作的规章和纪律 严格考试规章和纪律。
  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颁发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严格执行。
   。

2005-10-21

327 0

    会计专业资格(中级、助理、员级)是以前的说法,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初级)是现在的说法 会计职称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⑷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 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 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初级考的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考的科目:经济,会计实务,财务管理 初级开考科目要在一年内全部考试合格,中级开考的科目要在二年内全部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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