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有哪些赔偿?
在律师办案的实务中,环保关停与征收拆迁重合应该如何适用赔偿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结合一个案例,对这个问题做了如下分析。从案例当中我们要看最高人们法院对这方面的司法裁判观点,从而来向大家示明,如果遇到了行政法律关系同时竞合的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来操作呢?我们选取的是2015年的一个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镇江市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案”。
新源化工厂房被强拆,被要求关停关闭。
案情大意如下,两个公司在2011年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年。前期化工染料二厂厂房和锅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到了2006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化工生产整治工作。...全部
在律师办案的实务中,环保关停与征收拆迁重合应该如何适用赔偿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结合一个案例,对这个问题做了如下分析。从案例当中我们要看最高人们法院对这方面的司法裁判观点,从而来向大家示明,如果遇到了行政法律关系同时竞合的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来操作呢?我们选取的是2015年的一个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镇江市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案”。
新源化工厂房被强拆,被要求关停关闭。
案情大意如下,两个公司在2011年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年。前期化工染料二厂厂房和锅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到了2006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化工生产整治工作。
这个时候新源化工就被纳入到“化工生产整治工作的相关工作范畴”之内。新源化工在进行租赁生产的时候,也没有取得相关的环评手续。因为他是化工类的企业,原则上是应该取得的,但是他也没有取得。这方面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讲是很缺失的。
特别是这种化工类的行业,主要的行政审批就是应该在环保审批这一项上。
到了2007年的11月底,当地润州区人民政府要求新源化工关停关闭,其理由是没有取得环评手续。那么新源化工得知此事以后,并没有关停关闭。
时间很快延续到2008年的六月份,这个时候区政府又改变了一种方式,就是要求新源化工不但要关停关闭,还要进行实际搬迁。但是新源化工也没有配合。到了2008年七月份,区政府就组织相关部门,对新源化工的厂区进行了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时候也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对机器设备及其附属物也没有进行搬离。相应的损失减轻工作都没有做。
新源化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被认定强拆违法并应给予赔偿。
随后,新源化工向他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确立了这种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应该给予行政赔偿。
后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并进行实物赔偿。在这个法院诉讼当中,又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最后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三条司法裁判意见。我们认为这是本案当中的一个亮点,也回答了我们最开始提到的问题,即在两种关系竟和的时候,到底应该如何选取如何补偿?坚守的是哪样的法律原则?坚守的是不是公平的基本原则?最高法院列举了三条,在第一条当中,明确表述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跟立法宗旨。
原则上应该将所有的赔偿损失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当中,以及《国家赔偿法》当中的有关赔偿的直接损失序列当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