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员工聘期届满后应如何处理?
岗位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等方式确定某一具体岗位的任职期限、岗位职责和考核方式等的一种制度。由于聘任期限并非劳动合同期限,一般而言,聘任期限比劳动合同期限要短,一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可能包含几个聘任期限。 因此,聘任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聘任期限届满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由双方在聘任协议中进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在聘任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比如,很多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聘任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将根据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如用人单位不再续聘,双方应按照聘任期限开始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全部
岗位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等方式确定某一具体岗位的任职期限、岗位职责和考核方式等的一种制度。由于聘任期限并非劳动合同期限,一般而言,聘任期限比劳动合同期限要短,一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可能包含几个聘任期限。
因此,聘任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聘任期限届满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由双方在聘任协议中进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在聘任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比如,很多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聘任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将根据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如用人单位不再续聘,双方应按照聘任期限开始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薪酬等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定并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对于聘任期限届满后应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确定聘任岗位和聘任薪酬待遇的依据是聘任关系,聘任期间届满后聘任关系即告终止,与聘任关系相关的聘任岗位和聘任薪酬待遇等权利义务当然也应随之终止,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之前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如果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法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长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某种方式履行,双方对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行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人称之为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而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等权利义务长期按照聘任协议的约定履行,双方对此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应视为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聘任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聘任期间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我们倾向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理,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其实也是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认可,不仅约束劳动者,同样也约束用人单位。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