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值税核算问题我
我来说两句。
一、关于税法上的“许”与“不许”的理解
税法上规定哪些行为或事件是允许的,那么除此之外的就应该是不允许的,反之亦然。我不记得这在法律范畴中,称之为什么原则,好象是叫“正列举”。 不管它叫什么原则,我们可以拭想,如果不是这样,法律如何执行?当然,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情况下,出现不依法办事的问题,但这不应该与法的原则混为一谈。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制化建设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渐渐增强。 比如,最近媒体中经常出现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多少说明了这一点。
二、关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1、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抵扣
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在政策上是...全部
我来说两句。
一、关于税法上的“许”与“不许”的理解
税法上规定哪些行为或事件是允许的,那么除此之外的就应该是不允许的,反之亦然。我不记得这在法律范畴中,称之为什么原则,好象是叫“正列举”。
不管它叫什么原则,我们可以拭想,如果不是这样,法律如何执行?当然,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情况下,出现不依法办事的问题,但这不应该与法的原则混为一谈。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制化建设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渐渐增强。
比如,最近媒体中经常出现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多少说明了这一点。
二、关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1、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抵扣
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在政策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与税务出现意见分歧,其实这是对某一资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分歧。也难怪,资产项目是如此的繁杂,再加上行业之间的差异,有谁能把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彻底地、清晰地分开呢?可能这也是税法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但在现行政策下,我们只有这样执行,需要尽可能地把本企业的资产划分按照税法定义搞的清晰些,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特殊行业,更需要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缩小理解上的差距。
其实,因理解上的不同,造成在纳税处理上的意见分歧的情况是很多的。
比如,和本题有关的资产大修理之处,有谁能彻底地、不引起任何疑义的,把大修理支出和资产改良支出完全分开?但我们不能就此而说大修理支出不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政策是模糊的或不确定的。
2、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性质相同,为什么两者会在进项税抵扣政策上不同?
我的理解是,这就是“政策”。
低值易耗品何尝都不是生产型的,而固定资产又何尝都是生产型的。而之所以如此规定,因本人水平有限,我所能想到的主要原因:一是保证税源;二是控制投资。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政府仍在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而担忧是,近期内,要想在东北三省以外全面施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可能是很难实现的。
三、关于机器设备维修和建筑物维修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1、政策理解
机器设备维修材料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而建筑物维修(无论大小修)的材料进项税则必须作进项税转出。在这点上,我认为,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工作实践中,都是很清楚的。
(主要政策依据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2、为什么同是固定资产,而两者会在进项税抵扣政策上不同?
我的观点是:这可能与机器设备和建筑物在购建上所适用的税种不同有关。我们知道,建筑物的建设施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其所耗用的材料物资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可能是为了统一规则,并堵塞增值税管理方面的漏洞,才会在政策中采取如此硬性规定的。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这个问题用了好长时间才回答完,结果提交时竟然没有提交出去,害得我又答了一遍,真乃气死我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