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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资产转移涉税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我公司资产已经评估,请问资产转移过程中会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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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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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并涉及的税收主要有两大块:一块是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另一块是合并方的税务处理,并且税务处理的难点是所得税问题。   (一)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被合并方的税务处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  现区分不同资产类型加以讨论。转移不动产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
    转移资产为设备和存货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企业动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不是合并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动产的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合并环节不缴纳增值税。  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关于被合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要区别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除此以外,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因此,在企业合并时,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免税合并这种合并方式,这样可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取得税收的时间利益。但对于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各方或某方处于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若选择免税合并,则所有纳税事项有合并企业承担,此时双方可能选择应税合并方式。
     (二)合并方的税务处理合并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据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而定。  若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中涉及到不动产,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涉及到存货和设备,也应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院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的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2012-10-26

198 0

    1。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以上规定可知,(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17%的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是“有偿”和“所有权”。  有偿是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以上财税处理相同,在所得税方面未产生财税差异,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3。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固定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例1,非关联企业动产转移案例。   A企业与B企业不属于关联企业,2011年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其2008年以前购进的小轿车(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万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A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     A企业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借:固定资产清理 6   累计折旧 4   贷:固定资产 10。
     (2)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0。2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26[7÷(1+4%)×4%]。     债务重组收益为8-7=1(万元);   资产转让收益为7-6-0。
  26=0。74(万元)。   (3)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26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0。13   银行存款 0。13。   (4)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 8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26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0。7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   纳税调整:   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即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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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之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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