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要不多
经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连续工龄进行认定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欠费参照哈劳险字(1997)第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4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哈劳社发(2002)12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劳险字[1997]第4号
一、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从市政府发布规章实施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的,必须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期限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89年7月缴费;1989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全部
经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连续工龄进行认定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欠费参照哈劳险字(1997)第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4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哈劳社发(2002)12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劳险字[1997]第4号
一、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从市政府发布规章实施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的,必须参加,并按以下规定期限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89年7月缴费;1989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92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92年7月缴费;1992年7月以后设立的,从设立之月进行缴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一)1996年7月1日前按市政府发布的规章中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市政府1989年第18号令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哈劳险[1992]7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1996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1996年第3号令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原始凭证可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企业原始凭证核定补缴额。
没有原始凭证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建立个人帐户数确定补缴额(补缴标准见附表)。
企业下列人员,可按以下规定进行补缴:
(一)停薪留职人员、调转人员、集体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因其它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本人工资进行补缴。
自1995年1月起本人档案工资低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缴。1996年7月1日起以后,停薪留职人员按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补缴。补缴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实际缴费金额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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