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里的事情,朋友的奶奶死亡,留有房屋一套,退休后每月工资近2000,一直跟着朋友的姑姑过,虽然朋友的父亲,叔叔和大伯都不同意,但事实是和他姑姑住。死亡后,姑姑出示了一份题为:“财产说明”的文件(声称是奶奶亲笔所书),文件中说:由姑姑出钱购买奶奶的福利房(折算工龄后,获得房屋产权需要支付3000),则房屋产权归姑姑一人所有。
老人死亡之前,福利房款经由姑姑手支付,但产权证书未办理。死后,众子女在老人的遗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对遗嘱是否有形式规定,书面遗嘱是否有固定格式,题为“财产说明”是否可以视为遗嘱?
2,这个“财产说明”中对尚未取得的房产权利是否有权处置?
3,“财产说明”只有老人的签字,没有公证,没有见证人签字也没有其他子女签字,这样的文件是否有效?
4,“财产说明”中对其他老人的遗留财产没有处分,而姑姑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否认,应当如何进行反驳?
望各位专家予以解答!。
1。《继承法》并没有对遗嘱没有固定格式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是不是遗嘱是根据内容来判断的,而不是根据名称来判断的,所以你所说的“财产说明”可以视为遗嘱。
依你所述说,应为自书遗嘱。
2 、在遗嘱中,对尚未取得的房产权利先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遗产的继承只限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权利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来继承,如承包经营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有限公司中的股权等都不能继承。
按你所述说情况,由于该房是属于奶奶福利房,该房屋的产权与奶有密切的人身关系,在房产证未办理之前,奶奶对该房屋并不拥有完整的产权,主要的产权应还属于分房给奶奶的单位所有。
只有奶奶取得了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完全归奶奶所有,才能作为奶奶的财产被继承。
不过,在本案中,如果分房给奶奶的单位如果不提出异议,该房还是可以作为财产被继承的。
3、由以上规定可知:“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由于该遗嘱仅有奶奶的签名,所以不能认定自书遗嘱。而依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遗嘱也不能认定为代书遗嘱。
因此,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该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4、对于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采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确认该遗嘱确实系老人生前亲笔书写,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未对自书遗嘱形式有规定,自书遗嘱也无须有见证人在场或签字,除非有证据证明改遗嘱是在暴力胁迫情况下书写,不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财产说明”应被认定为遗嘱;
既然是遗嘱,就有权对身后事包括已交钱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进行处置;“财产说明”未对老人的其他财产分配做明确约定,可视为遗产将按顺序继承(即老人的所有子女共同继承),至于姑姑对老人的其他财产予以否认,其他子女可根据老人生前经济收入情况做出判断,与姑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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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无固定格式,只要将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了; 2、遗嘱对于尚未取得的权利的物没有处分权; 3、如全文为老人本人书写则只须本人签名即可,若他人书写则需见证人等; 4、对遗嘱没有规定或超范围的权利物进行处分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可以的
1、法律对遗嘱没有固定格式的规定,你所说的“财产说明”可以视为遗嘱;2、对于尚未取得的权利在遗嘱中是不能够处分的;3、该“财产说明”如果整个都是老人生前自书的,而不仅仅只是签名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有见证人,如果是别人代书,最后老人签字则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至于公证,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可以进行公证,但公证不是必须的程序,只是让遗嘱的效力更高;4、对于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怎样分配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法定继承。
1、可以 2、无权 3、采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