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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的房子 离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贷款的房子 离婚后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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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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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法院,财产也让法院判,合理分配谁也不吃亏。

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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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你个案例参考一下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如何分配离婚财产成为不少正面临离婚困境的夫妻关注的话题。正准备办离婚手续的小王向笔者倾诉:“当初,我和妻子小杨一个买车一个买房,双手相牵步入婚姻殿堂。
  哪知道,10年后劳燕分飞,竟会为争财产锱铢必较,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 结婚前,小王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万元的住房。其中,首付3万元,贷款7万元。婚后,小王和小杨二人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并于去年还清。
  另外,小杨的父母为方便女儿,结婚时特意赠送了小杨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汽车作嫁妆。 今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对房屋及汽车的归属及分割产生不同意见。
   小王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小杨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起码应享有一半的权益。 小王依此辩称:如果将房屋看作共同财产,那么,汽车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因为,该汽车虽是小杨的嫁妆,但婚后一直由两人共同使用、维修,所需费用也是用家里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对此说法,小杨坚决反对。 历经10多年的变化,双方争议的房屋经评估升值到35万元,而小汽车则贬值一半,仅有8万元。
  这就更坚定了二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小王认为:根据《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汽车均在婚前购买,其购买房屋的贷款应视为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应视为是对其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他可以给付小杨共同偿还的这部分款项,即使多给一些,金额达到7万元也是可以的。 小王也承认汽车是小杨的嫁妆,可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基于双方一直共同使用该汽车,他同意为汽车贬值支付相应的补偿。
     小杨说:买房是人生大事,即使小王婚前没有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双方也会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买房。由于其婚后无需再购买房屋,故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若将房屋作为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失公平。
   小杨认为:从公平公正角度讲,应将小王支付的首付款在房屋现有价款中扣除,然后对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至于房屋的归属,应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
  当然,汽车也应作为共同财产一并处理,只有这样才更显公平。 律师说法: 房屋产权依法确定, 分割并非平均分配 小王、小杨说的似乎都有道理,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参与调解此案的俞律师说:“严格依法办事和相互谦让是化解矛盾的基础,只有辨明法理双方才能平息争议。
    但是,就小王、小杨提出的要求看,他们并没有弄清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 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而婚前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而转化为共有财产。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双方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对于汽车的归属,双方争议不大,因其属于小杨的婚前个人财产,故不在所要分割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王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购房的债务关系是小王婚前建立的,故小王可以拥有此房的所有权。
  至于婚后小杨参与偿还贷款一事,应视为这是对小王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  对此,小王应补偿小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价款。 由于小杨抚养子女,调解过程中,小王可以多分一部分房款给小杨。
  多给小杨一部分房款看似不平等,且不符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权利的处分原则,但从照顾女方、子女利益、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角度看,它又符合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公正精神,且与《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相吻合。
    从这一点说,尽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但这不能等同于必须平均分配共同财产。 案例二: “订金”、“定金”区别大 买车买房交预付款要辨清 张先生日前找到我们诉苦:“我看二手房时交了1万元的定金,现在房子不想要了能不能退?”、“在4S店交了5000元购车订金,我不打算买车了订金怎么办”? 其实,“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含义迥异,且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大不同。
    不少读者和网友因为不了解两者的区别,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本报再次特邀俞伟成律师,点评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 律师说法: 1、“定金”为债务担保性质,谁违约谁赔偿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债务担保形式。
    “简言之,定金是一种罚则,谁违约谁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交易中,买家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买家不履行义务就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卖家不履行义务则应双倍支付定金作为给买家的赔偿。
     另外,法律还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订金”性质是预付款,可要求退还 对于“订金”,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订金”的性质实际上是预付款,是买家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在交易中,若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除非双方在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订金’将作为违约金,一方不履行协议将会作出相应赔偿。” 在消费者买车买房等大额买卖中,商家提供的协议书通常是“权利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即过分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回避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即使‘订金’约定为违约金,买家要求赔偿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 俞律师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有的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故意混淆“订金”与“定金”的概念。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大宗买卖协议、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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