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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可否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旅游者可否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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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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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涉及合同的 转让。而所谓的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事实上,《旅游法》明文肯定了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做法。  该法第64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肯定了这一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在旅游纠纷诉讼中,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因此增加的费用则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当然旅游者也可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而减少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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