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经济补偿我是一名会计就职
1是我们公司是实行6天工作制,每天9点上班到下午5点半下班,星期天休息一天,工资上没有任何补偿。当初合同上写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我仍然感觉是超时上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从这两项规定看每天9点上班到下午5点半下班,星期天休息一天,并没有超时。
2是当初在合同里有一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能力及表现,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现在公司在5月12日以这条为理由免去了我在子公司的职务,规定我在6月10日前完成交接去总部报到。 但这个决定事先完全没有与我协商过,...全部
1是我们公司是实行6天工作制,每天9点上班到下午5点半下班,星期天休息一天,工资上没有任何补偿。当初合同上写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我仍然感觉是超时上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从这两项规定看每天9点上班到下午5点半下班,星期天休息一天,并没有超时。
2是当初在合同里有一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能力及表现,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现在公司在5月12日以这条为理由免去了我在子公司的职务,规定我在6月10日前完成交接去总部报到。
但这个决定事先完全没有与我协商过,而且我已经在子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近3年工作上也没有什么差错,所以我认为公司损害了我的权益。
:既然合同约定了“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能力及表现,可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那么,可以把调整工作岗位是由于“因生产经营需要”,不一定是说必须是你有什么差错啊,或许是要提升你的职务呢,建议看看如何安排再作决定。
3是从2008年1月开始到2008年10月期间,公司在没有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每次发放工资时扣下我300元的工资,我去询问才知道是以所谓的风险保证金的名义克扣的,而且所有的驻外财务都要扣,一共扣了我10个月共3000元。
而且没有给我任何收据和凭证。
:这可是有问题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公司扣风险保证金是违法的。
这三个方面已经使我对公司失去了信心,我已经准备辞职。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所签的合同上的这二个条款是否有效?凭这三个方面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才行?
:前两条没有什么问题,但你可以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为由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规定,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在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只你能证明单位确实扣了风险金及具体的数额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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