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义县户口迁移如何办理?
(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或不跨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依照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城区及四县的户口迁移,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在城区范围凭《房屋产权证》办理立户手续,原则上一房只立一户;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凭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办理立户;房屋产权属单位的凭单位分房证...全部
(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或不跨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依照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城区及四县的户口迁移,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在城区范围凭《房屋产权证》办理立户手续,原则上一房只立一户;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凭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办理立户;房屋产权属单位的凭单位分房证明办理立户;房屋拆迁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安排房屋通知书办理立户。
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农村地区因子女结婚后、兄弟分别结婚成家等原因造成确系分家实际,房屋产权未分割的,可凭村委会证明办理分户手续。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1、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办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非婚生育子女,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簿办理。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簿办理。
(四)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死亡证件;兵役状况凭退出现役证明。
(五)收养弃婴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
需报请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属非被拐卖儿童后,可按无户口人员补录原则办理,与户主关系填写其他亲属。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七)考取各类院校新生户口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八)各类院校新生落户:凭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年度普通高校新生落户证明、《新生入学通知书》(本省民办院校本科和所有在省内外招生的专科层次《新生入学通知书》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字样并加盖“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九)各类院校毕业生迁出: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凭报到证办理迁出;未就(创)业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迁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原籍。
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异地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接收函和毕业证直接办理迁出。
(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毕业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视为应届)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十一)院校在校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
(十二)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办理。
非正常死亡的,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办理。
(十三)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
(十四)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十五)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
(十六)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拟在我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流动人口,在依法办理了“居住登记”之后,可领取有效期六个月的《居住证》。
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申请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可领取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材料需对应补充):(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已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公安机关受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以及居住信息变更和《居住证》延期等业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十七)由市局、分(县)局督办的各类户口。
二、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直系亲属投靠: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双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三种,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学生集体户和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人员除外。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成年子女投靠须与父母共同生活,由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核实认定。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已婚含夫妻双方的父母)
(二)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四)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人员落户:凭录用通知书、单位接收证明、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六)凭房产证(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还建房、私有房和农民自建房)落户:可申请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办理。
二人或多人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七)人才落户:
1、国家承认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毕业证、学历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
2、国家承认大专(含大专、高职高专)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毕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落户。
3、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我市工作满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允许其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凭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本人在南昌市统筹区范围内参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主要指参加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有《人事代理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4、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凭申请报告、县区以上人保部门专门机构的签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
5、对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它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凭当事人申请报告、表彰奖励证书或批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留学人员回国落户: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三、办理流程
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时限
对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各级在批报材料的同时,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内进行网上审批流转。
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无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值班所领导须当场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要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派出所领导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属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收到审批结果当天告知当事人。
市局户政支队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收到分局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收费标准 无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当地派出所
联系方式:0791-8341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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