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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在自身财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借钱买房(自住)是否合算?(坐标:广州番禺、2016年)

鄙学毕业三年了,现今工作稳定,坐标广州番禺,家庭经济一般,现在家里人商量要不要凑钱买房,所以麻烦了解楼市的知友帮忙分析下。具体问题是这样的:1,现在手中没什么闲钱,通过向银行贷款、向亲戚借钱等方式勉强凑够首付去买房,再公积金贷款月供,背负沉重的债务压力。——这种事合不合算,该不该做?2,房价以后会不会节节攀升?广州(番禺)的房价是不是存在较大的上涨空间?如果是,那么是不是在自身财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应该早点买?(我在番禺工作,买房是肯定要买的,但在什么时候买呢,这是个问题。
)3,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艰难调整,各地楼市不断分化,形势似乎并不是很明朗,不少人处于观望之中。从中国经济发展态势(大气候)以及广州番禺楼市发展态势(小气候)的角度来看买房这件事,请问你是怎样做分析、下判断呢?。

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价涨不动,涨不动,涨不动。2015,2016年番禺房价基本没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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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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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女儿为该处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本案的案情分析,黄老伯购买该房屋时,是按照“九四方案”将产权买下,产权登记为黄老伯一人的。按照此后上海高院的规定,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共有。黄老伯的女儿购房时户口在涉诉房屋内,并且本人也在此实际居住,应当认定为同住人,故其有权主张产权共有。令人欣慰的是,本案中,黄老伯的女儿主动向法院表示,自己只主张房屋的产权共有,在黄老伯夫妇有生之年,不会居住涉诉房屋,影响老人的居住,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如果黄老伯的女儿购房时户口在涉诉房屋内,并且本人也在此实际居住,但当时才七岁,请问有没有产权共有?如何证明在此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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