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 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当然,法院在判决时对于他们二人争议的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不 予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二人不可以要求分割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 但丁某对于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债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 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法条明确规定,以一方 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
作为债权,即另一方...全部
当然,法院在判决时对于他们二人争议的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不 予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二人不可以要求分割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房屋, 但丁某对于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债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 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法条明确规定,以一方 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
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因为房改房的 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出售 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租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没 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 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本案中,夫妻二人系争房屋是使用李某父亲工龄购得,登记在李某父亲名 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李某的父亲所有。但是该购房款系李某和丁某支付,因 此,丁某支付的购房款应当算作债权处理,即李某的父亲应当归还丁某对该房改 房的购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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