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客户用积分兑换商品, 请问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在销售 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
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 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 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
“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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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在销售 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
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 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 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
“递延收益”。
① 发生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人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 积分换商品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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