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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问题

合同里写“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和单位打招呼,并支付当月薪水为违约金”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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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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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里写“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和单位打招呼,并支付当月薪水为违约金”这样合法吗? 在目前的法律规范下,这一约定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是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再这样约定就不一定有用了。 ------------------------------------------------------------------ 补充说明两点: 1、劳动者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了,这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争议。
     2、但并不是说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就一定不承担违约责任了。这个问题法律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3、欢迎各位答题高手一起探讨,批评指正。 。

2018-04-15

47 0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不属于违约,“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和单位打招呼,并支付当月薪水为违约金”这一合同条款没有“书面形式”属于双方自愿减化程序可以,但“支付当月薪水为违约金”则不妥了,因为“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和单位打招呼”的前提合法,即不属于违约,那么,单位凭什么要收员工的工资为违约金啊?单位违法了。

2018-04-15

23 0

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和单位打招呼=>合法 支付当月薪水为违约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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