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放礼品要交个税吗?
这个建议你按照情况进行分析。《通知>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个人觉得,银行对客户赠送礼品也可以适用上述第2项。同时要注意: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的业务主体和业务关系,应限于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例如,张某使用其个人信用卡消费而获得银行给予的积分,再使用积分兑换商品,金融服务的...全部
这个建议你按照情况进行分析。《通知>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个人觉得,银行对客户赠送礼品也可以适用上述第2项。同时要注意: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的业务主体和业务关系,应限于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例如,张某使用其个人信用卡消费而获得银行给予的积分,再使用积分兑换商品,金融服务的交易双方与“礼品”的派发与接受双方是完全一致的,严格来说,所谓的“礼品”只不过是促销品,所谓的“赠送”也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赠予”,它不外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活动时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可能取得礼品,如,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存贷款等业务时,银行赠送的礼品由其个人取得,此时,金融服务的交易主体是在两家单位之间,而礼品的派发与接受双方发生在银行与个人之间,因而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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