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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受到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受到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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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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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实质上可以分为两个小问题:即何种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何种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措施有何不同?下面我们将分别回答这两个问题。第一,何种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何种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这个问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因为每一个违法行为在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都有一条具体的界限,如果要一般的谈论这个问题我们只能说社会危害较重的行为一般是刑事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社会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一般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但这种说法显然对于读者的意义不大,因此我们在后面列举一些常见的罪名的起刑点,供读者参考。所谓起刑点就是犯罪的临界点,超过该界限即为犯罪,否则往往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盗窃罪的起刑点为2000元,即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即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1。 盗窃罪。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盗窃罪的起刑点为500到2000元之间。2。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因此它是以造成的后果来衡量是否需要受刑事惩罚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以下几种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 交通肇事致I-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②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③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 严重超载驾驶的;⑤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必须要解释的是事故的所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等概念。这些概念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会使用这些概念确定责任,而之后的法院审理一般也会沿用交警对责任的认定。
  我们认为读者大致可以这样理解这些概念:所谓全部或主要责任是指交通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且受害人没有过错或者过错很小。  如某人酒后驾车在人行横道上撞人,往往会被认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
  所谓同等责任,是指交通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且受害人也同样具有过错的。比如受害人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被超速行驶的肇事者撞伤,此时肇事者往往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3。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起刑点是致人轻伤。
    而是否构成轻伤一般由相关医疗单位鉴定。具体鉴定标准较为复杂,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4。 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起刑点为诈骗金额2000元,超过2000元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每一个罪名都有起刑点,有些罪的只要实施并不要求后果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的措施有何不同?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措施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轻重程度上,总体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较轻而刑罚较重,以下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的具体措施类型:1。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警告即对违法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的警告,并通报相应单位。  (2) 罚款,罚款视违法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但对于个人的罚款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
  (3) 行政拘留,拘留是对违法程度较重的人员进行的人身强制,行政拘留的日期视违法程度的不同,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仅仅能够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如该许可证并非是公安机关发放的,则公安机关无权吊销,如营业执照等。
  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典型的如机动车辆驾驶执照。2。 刑法的适用对象为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其情节较重,属司法机构管辖。刑罚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 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者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这种限制一般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受到管制的犯罪者应当同工同酬。(2) 拘役。所谓拘役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般采取就近强制劳动的方式。(3)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这两种刑罚均为自由刑,即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不同的是前者必须附有期限而后者则没有期限。但无期徒刑并非完全没有出狱的机会,只要在狱中好好改造,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一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者无论怎样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4) 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考虑到这种刑罚的不可逆性和残酷性,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我国还设置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只要犯罪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无论怎样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4年(含缓期执行的两年)。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犯罪者两年考验期内,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即必须减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哪怕犯罪者在两年内过失犯罪或者表现恶劣,只要未构成故意犯罪,死刑就不能再继续执行。
  以上四种为主刑,而以下三种为附加刑,附加刑和主刑的区别是,附加刑可以和主刑并处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两个主刑不能并处如判处有期徒刑10年,管制1年即不合法,但附加刑可以单处,如判处罚金1万元。
    (5) 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与罚款的区别在于罚金是刑罚方法而罚款只是行政处罚。对于一般读者而言这种区别的意义在于,被单处罚款仅仅是被行政处罚。
  而被单处罚金则意味着“被判刑了”。另外,在裁量上罚金往往较罚款更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成年人的罚金不得少于1000元。  (6)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罚刑期期限的计算较为复杂,根据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种方法:①判处死刑(含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刑法又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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