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在会计上可以确认投资损失,但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可以利用生产经营性利润弥补该项损失,可是如果投资企业转让该项投资或被投资企业清算之后,投资企业此时的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用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利润弥补那?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分析,一方面,税法规定确实不可以以经营性利润弥补该项投资损失。这部分损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交纳所得税。因为,将来被投资企业盈利,可以将这部分投资损失转回,次损失并未尘埃落定,故此这样规定。
另一方面,一旦该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投资企业转让该项投资形成的投资损失,是真是发生的,也就是说,是确定的金额,未来不可能发生变化,由此而形...全部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分析,一方面,税法规定确实不可以以经营性利润弥补该项投资损失。这部分损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交纳所得税。因为,将来被投资企业盈利,可以将这部分投资损失转回,次损失并未尘埃落定,故此这样规定。
另一方面,一旦该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投资企业转让该项投资形成的投资损失,是真是发生的,也就是说,是确定的金额,未来不可能发生变化,由此而形成的投资损失,我个人认为,是可以抵税,即可以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利润弥补。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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