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上学时从二楼摔下,生成重伤,校方不承担责任,官司该怎么打? 2005年5月11日,我的孩子(1999年1月出生)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下午二点多钟),从教室二楼楼梯栏杆直接摔下,由于当时没有人看到是怎么摔下的,学校老师思想麻木,没有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听到孩子哭声后,只是将孩子扶到教室,让孩子扒在座位上休息,见孩子一直喊不舒服,才打电话联系我母亲,没联系上。
一直等到下午四点多我母亲放学时去孩子,才知孩子出事了,急忙送到县人民医院,到医院时孩子就抽搐了,经急救直到深夜才慢慢好转,检查结果颅底骨折,颅内出血,气颅,有外伤性脑癫痫后遗症。事后联系校方,该校校长说学校不承担责任,一直不管不问。
迫于无奈,2006年4月我向法院提交诉讼,请问象我孩子这种情况,应向校方提出哪些赔偿要求?标准是多少为宜?在提交诉讼时,本来要求校方赔偿后续医疗费用,可法院负责接办此案的同志说,如果这样的话就不受理此案了,请问有没有道理? 如有专家给予解答,本人将万分感激! 一个万般无奈的家长。
1。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就孩子摔下的事情,学校的设施如果没有问题,在课间估计也很难找到学校的责任。
2。孩子摔下后,学校发现孩子出事,联系家长无果未及时救治,即使前面摔下的过程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没有及时治疗造成的损失扩大也应该承担责任。
3。 赔偿数额应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属实的损失,如果构成伤残还另有赔偿。这个数额不是网上能算得出来的,在当地找律师看材料后具体计算。
4。
法院说不受理是不对的,但是后续治疗费用由于还没有发生,如果对方否认,法院也是不会判决支付的,要等实际发生再另行起诉。 从这一点讲,在立案时可以先不提,也少些麻烦。
你们应该在当地找个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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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不受理是不对的。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学生只有管理的义务,而没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学校对学生所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学生受损害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对于此案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确定是属于意外的话,那么学校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校舍存在致伤的危险或不安全因素(如护栏不符合要求)而致你的小孩发生伤害的话,那么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你家小孩自己作出了一些有危险性的行为而导致伤害发生的话,学校无法律赔偿责任。
孩子摔下后,学校发现孩子出事,联系家长无果未及时救治,即使前面摔下的过程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没有及时治疗造成的损失扩大也应该承担责任。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进行事故认定,看看楼梯怎么回事 法院的说法不正确,可以向检察院反映反映
1、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学生只有管理的义务,而没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如果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学校对学生所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学生受损害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对于此案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确定是属于意外的话,那么学校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校舍存在致伤的危险或不安全因素(如护栏不符合要求)而致你的小孩发生伤害的话,那么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你家小孩自己作出了一些有危险性的行为而导致伤害发生的话,学校无法律赔偿责任。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如果因为学校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护措施而导致你的小孩所受伤害加重的话,那么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份额不定)。
4、关于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
5、法院所说的不受理情况应该是针对你所提的医疗费不确定的情况而言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对诉讼标的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你要确定要求对方赔偿的具体数字,而不能是不确定的,可能的,估计的。
可能你在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上没有说明具体的数字,法院工作人员才那样说的。
6、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参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具体赔偿数字你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
对于法院的行为你可以复议一次,或者去检察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