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只有股东两名(A、B自然人),由A股东控股(拥有80%股权),A股东利用公司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个人贷款),所贷款项用于直接用于打入公司账户用于生产经营。由此所产生的A应付银行的利息在公司账务上进行处理,并按照财务费用入账。这种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时候是否应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从股东或其关联...全部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从股东或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接受从股东或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他企业为2:1。
如果A股东控股投资企业是80万元,那末企业向A股东借款不能超过160万元,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超过160万元以上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并且企业必须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总结以上描述,得出以下要点:
1、企业向股东借款,不同于企业向其他职工或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交易;
2、债:权比不能超过2:1
3、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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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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