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是一个高校老师,大概在06年,学校在下沙高教园区清雅苑为高教园区的老师分了一批福利房。1)分到房子后学校取消了房帖。2)这批房子的面积最小110平方,最大的160平方。3)很多有多套住房的老师还拿到了这里的分房。4)小区里还有房改房性质的分房但是最终拿到的房产证是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我现在出租了我的房子,但是业委会伙同物业以出租扰民的名义收取高额的人头费(40元/人/月),超出正常物业费5倍之多。
拒交就拆水表。我想咨询:1)物业有无权利拆水表,如果我把物业告上法庭是否会因为房屋性质的问题而败诉。2)想告到法院,要求取消业委会不合理的规定。是否会因为房子性质的问题而败诉,或者说,我根本就没有理由起诉,因为我这是经济适用房,但本质是福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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