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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否分别在各自单位购买经济适用房?

不知是不是一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另一方即失去了购买资格?

是的。除非双方正在谈恋爱还没有领结婚证

是的。除非双方正在谈恋爱还没有领结婚证收起

2018-01-14 0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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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是同意上述说法。我在南开区,这边老房子比新房子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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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纠纷甲方:原房屋屋主乙方:新屋主甲方13年因为债务原因,把房屋的房屋证和土地使用证低压给银行,向银行借款,同时因为借款快到期了,15年1月到期,因为无偿还借款的能力,避免借款到期后房屋被银行进行拍卖,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把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原房屋屋主
乙方:新屋主
甲方13年因为债务原因,把房屋的房屋证和土地使用证低压给银行,向银行借款,同时因为借款快到期了,15年1月到期,因为无偿还借款的能力,避免借款到期后房屋被银行进行拍卖,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把房屋出售给乙方,同时甲方本着公正、公平形式,乙方承诺没有其他低压和债务情况(除银行的低压外),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和签订购买协议,由乙方先期偿还银行借款,把低压给银行的房屋证和土地使用证赎回来,在乙方完全办理完成房屋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后,再付剩下尾款。
但是在乙方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期间,出现了甲方父母的债务问题,借用的高利贷债务问题,由法院出具的传票到土地管理所,土地证的过户手续暂时不能办理,要求处理完债务问题之后才能办理过户。甲方是房屋买卖之前作为父母债务的担保人,与高利贷签有担保手续,借款发生在购买房屋之前,14年5月。
按以上情况,甲方在出售房屋期间对自己的债务问题对乙方是有所隐瞒的,违反当时签订购买协议的的要求的,同时债务金额远低于乙方垫付给甲方向银行的借款,乙方为避免自身的经济利益损失和甲方违反购买协议在先的要求,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禁止过户的传单呢?或者在这种情况一下乙方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因为现在甲方是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的,这样拖下去遥遥无期,根据甲方和高利贷公司这边的协商情况看?展开

乙方 甲方 房屋 借款

和老公婚后由他父母出的首付,他工资按揭买的房子。我和他经别人介绍认识两年后结婚。他是教师。也就是2009年结婚。2000年由他父母出的首付买了套按揭房,是他工资按揭的。因为我不是正式工作。结婚后我都没拿过他一分钱。就是去年我妈妈生病了他拿了1500给我。婚后因为很多事我们经常吵架,其实都是小事。我除了上班就是下班带孩子。孩子的费用大多都是我出。他家里人还有讲的。他是那种孝子,什么事都听他家里人的。他父母经常说我这样不好那样不好。他就和我来吵架,闹。从来都不为我说句话,就连他妹妹,弟弟都来职责我。这种日子过得很煎熬,本来去年这个时候就我们都选择了离婚,那时候他和他爸妈当着我们同事的面都动手打了我,因为看在我们还有个孩子,那时候孩子还不到两岁。最后我们没有选择离婚,还是决定好好过,但是之后这一年里他对我也不好。他家里人也还是那样说3说4的。所以我们都选择离婚,我说我什么都不要。只是当时结婚的时候我家打发过去的东西我得拿回来。他就问我要结婚买的首饰。和他结婚就只是拿了6千元给我买首饰,其他什么都没有,他们想推脱是他给我买的首饰,他和他家里人都说是他爸妈给我买的。还问我要该口费2400.现在首饰我全部退他了。我们准备协议离婚。孩子随他,因为我没正式工作,只是给别人打工,没得能力把小孩要过来带。但是他就是不肯在协议书上写上婚后的房子是共同财产。我的那份拿给儿子。用于孩子今后的一切费用。他还说什么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可以用着孩子以后的全部费用。。。我很矛盾。怎么遇见这样一个人民教师。现在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用去年他打我的视频去起诉他。是不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金。还有那首付算不算共同财产。房子因为是按揭的。才还得两年。是不是只有这两年内的算共同的。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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