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法院宣告失踪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在生活中很有可能遇到一些意外,比如离家出走,比如出发去某个地方忽然音讯全无。对于家属来说,寻找和等待的过程是十分漫长和痛苦的,而对于和失踪的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失踪必然会导致原来设定的事情无法完成,比如劳动者失踪后肯定就无法再继续像往常一样来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很不稳定。
这时候,对于这份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处理呢?是继续等待还是解除合同呢?劳动者暂时的失踪,过不多久又出现在原来的地方,这自然问题不大,顶多就算是旷工几天;如果劳动者几年仍未出现,如果任由劳动合同搁置,肯定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如果劳动者失踪一定年限,达到法定条件,家属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它是对一种因为该自然人失踪而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确认的手段,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因此,当劳动者被法院宣告失踪之后,他的很多财产关系都在法律意义上结束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个时候它完全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去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比如劳动者的技能严重落伍无法适应工作等,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