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局查出化验产品有问题应该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①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⑦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①、④、⑦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全部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①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⑦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①、④、⑦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额度由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 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处罚决定 (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责令改正。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 12、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3、执行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2、听证步骤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其他有关事宜,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一)行政复议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3、法院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以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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