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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房屋使用权问题,求专业解答

假设,开发商甲,于1940年购买了A地使用权,并建造房屋,卖给各个业主,属于产权房。60年后,房屋老旧,拆除重建,原来业主被妥善安排到别的住处。2001年造出了新的房屋,又再次出售给后业主。请问,原业主的所住的房子的使用权是70年,还是剩下的10年?后业主入住这个使用权只有10年的房屋,他所购买的房屋,是9年产权,还是70年产权?或者说这个假设完全不存在,如果不存在,原因在哪里

1个回答

如果是住房,使用权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 如果是商业房,50年。 所以,你的假设不成立。

如果是住房,使用权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 如果是商业房,50年。 所以,你的假设不成立。收起

2018-01-08 2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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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子马上要到期,如果中介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怎么办。当时带领我看房的房产中介人所说的话,我由于疏忽,没有录音,其实当时意识到了,但是感觉他说的那么真诚,就没走这一步。现在这个中介人,已经离开公司,自我签订合同后,他的电话就再也没有打通过。所以,我所说的,都没有证据。不过当时有另外一个朋友跟我一起看房子,他可以作证。不知道算不算证人。很纠结,求专业人士解答。感激不尽。或者懂的人留下联系方式,我会联系您。感激不尽。
另,问了百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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