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产所有权对应的责任是什么?
扶贫资产所有权对应的责任参考《农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扶贫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合法权益,实现扶贫开发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扶贫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服务于村集体增收和低收入农户受益的减贫目标,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乡、镇人民...全部
扶贫资产所有权对应的责任参考《农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扶贫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合法权益,实现扶贫开发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扶贫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服务于村集体增收和低收入农户受益的减贫目标,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由社会帮扶资金、村集体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对其扶贫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所有者及授权经营者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 ?县(市、区)扶贫部门依法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指导财政及社会扶贫资金投资者权益落实,履行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的监督指导权,负责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农工办、国土、水利、农委、住建、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扶贫部门依法做好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扶贫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扶贫资产是指以扶贫开发为宗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类社会帮扶资金、村集体资金投资兴建、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基础公共设施;扶贫开发项目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相关资产。
第七条 ?扶贫资产包括: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根据年度扶贫开发计划,以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脱贫或村集体经济增收为目的,投资、投劳和省、市、县支持的财政扶贫资金实施项目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帮扶资金支持扶贫片区开发,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创业、就业,投资、投劳、投物和省、市、县支持的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 ? ? ?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挂钩帮扶单位实物帮扶和资金帮扶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四)依法属于扶贫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经营权证发放,由各县(市、区)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应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贫资产与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扶贫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扶贫资产经营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优先满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项目所需务工人员优先安排使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决定经营方式,资产项目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者。
经营协议期限根据减贫规划不得低于一年,最高不超过本轮扶贫周期,确需延长可续定。 第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经营使用人或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报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优先满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年度减贫任务需求;所形成新的扶贫资产,应及时按新资产原值登记管理。扶贫资产经营成效纳入扶贫绩效考核。 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三)维护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占用扶贫资产的单位及个人,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负责执行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扶贫资产使用及变动情况纳入政务、村务公开范围,低收入农户纳入个人信用纪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扶贫资产登记手续,签订管理责任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扶贫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 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以此作为转让扶贫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处置灾害损毁的依据。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扶贫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年末应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处理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上级作出书面报告。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扶贫资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