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
食品的预包装食品有何规定?
具体如下
(1)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是指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及含量、保存与食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有关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述;标签、说明书必须有中文,以方便国内消费者购买时,能够准确了解其相关特性。
(2)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我国法律对预包装食品有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包括一般原则、强制性标示、非强制性标示。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全部
具体如下
(1)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是指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及含量、保存与食用方法、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有关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述;标签、说明书必须有中文,以方便国内消费者购买时,能够准确了解其相关特性。
(2)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我国法律对预包装食品有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包括一般原则、强制性标示、非强制性标示。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
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 ⑥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 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 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科学;食品名称应规范,并能真实反映其属性,一看便知,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食品的配料必须全部标明且应如实地按递减顺序标注;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必须标出其具体学名;净含量应与品名标签醒
目地标注于同一主视面,采用克、千克、毫升、升为计量单位;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且标注应按年月日顺序。
(4)标签说明书还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 标签、说明书必须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标明在国内依法注册或登记进口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对标签和说明书所载内容负责。
(6)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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