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 察机关在审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
要,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 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 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
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 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扣留、封存措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 察机关在审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
要,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 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 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
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 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扣留、封存措 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经常采取的审查措施之一。
但是,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所暂予扣留或者封存的文 件、资料等,应当是用于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其他无关的 文件、资料,不应暂予扣留、封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暂予扣留、封存文件、资料、 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
实际情
况是指可能会出现藏匿或毁灭证据的情况;“需要”是指审 查的需要,即保证有充裕的时间查阅和核对文件、资料、财 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暂予
扣留、封存的应当是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 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有关的财物是指与贪污、 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关的财物,并且是在纪
检监察机关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时 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1)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 财物;(2)涉嫌违反纪律的财物;(3)变卖、转移给他人有 可能影响案件审查处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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