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屋买卖契税能否代征?
李先生跟一家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位置、销售价格、建筑标准、结算、付款、验收方法、税费负担、违约责任以及房屋售后管理等。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商品房价格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为计算单位,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建安工程费用、给排水电等配套设施费用。 ”第6条第2项约定:“甲方(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手续,并领取房权证,待乙方(买主)将全部款额交足甲方后,由甲方连同购销房屋一并移交给乙方,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行收取”。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后,房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部
李先生跟一家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位置、销售价格、建筑标准、结算、付款、验收方法、税费负担、违约责任以及房屋售后管理等。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商品房价格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为计算单位,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建安工程费用、给排水电等配套设施费用。
”第6条第2项约定:“甲方(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手续,并领取房权证,待乙方(买主)将全部款额交足甲方后,由甲方连同购销房屋一并移交给乙方,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行收取”。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后,房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事后,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征收了李先生的契税。先李先生以契税不应由自己承担为由,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李先生表述,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契税应由被告开发公司承担。
而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第6条规定的不另收取的税费是指房产售前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营业税、水电增容费、消防管理费等。契税是房产售后买方应完纳的契税,不包括在单位造价之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起诉。
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买主与开发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单位造价内”的税费,应是指房屋买卖成立即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的税费,不包括房屋买卖成立之后的契税。
契税是房屋交易后由房屋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应交纳的税费,我国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应由房产买受人凭所有权证交纳,契税应由商品房买主交纳。 就此,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商品房买主以购销合同第6条第2款“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外收取”的约定而推定房产契税应由被告承担,这显然属于对房产契税形成及其特征税的错误理解。
这里有必要对房产契税做一下说明。房产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财产的数量和总价值为对象,并且是房产售后的税目,有专门的征收机关。它不可能包含在房屋造价之内。因此,房产公司无权代征,也无法代征。收起